23條立法|議員關注「潛逃者」定義為發出手令後6個月並不合理

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連續第4日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就有關「潛逃者」的定義,草案列明定義包括向被捕人發出手令後屆滿6個月、合理地相信相關人士並非身處特區等。多名議員認為要等待6個月並不合理,其中新民黨葉劉淑儀表示,「潛逃者」要符合多項條件,過於硬性,指很多潛逃者離港後已經惡意唱衰香港、參加反中亂港活動,不應再等待6個月。新民黨黎棟國表示,屆滿6個月的條文絕對沒有需要,形容是用「麻繩綁自己對手」。民建聯陳克勤指危害國安的人士,比「殺人放火」更嚴重,應該縮短6個月的期限,或直接刪除條文。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針對潛逃者有一系列後果,包括取消護照等,有關後果是希望令被捕人得知潛逃需要付出代價。他解釋有關手令屆滿6個月的條文,是希望給予潛逃者合理時間,讓相關人士考慮是否回港。他在聽取多名議員意見後,指會再謹慎檢視有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