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指因需檢視思想行為 減刑覆檢適宜每年一次

23條立法|鄧炳強指因需檢視思想行為 減刑覆檢適宜每年一次

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草案提出修訂《監獄條例》,新增條文如果某囚犯因涉及國安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得減刑,有關決定每年覆核一次。

選委界的管浩鳴說,減刑的原意是希望囚犯在獄中勤奮及行為良好,認為在署方作出決定後,由每年覆核一次改至每半年會較好,相信會令囚犯更有上進心。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說,一年覆核一次是平衡的做法,因為需檢視該名囚犯在思想、行為上有無改變,會否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認為每年一次是合適的時間以作評估。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說,囚犯減刑或提早釋放並非權利,而是額外酌情權,前提是不能不利於國家安全,如沒有不利於國安,懲教署署長可視乎囚犯是否行為良好及勤奮而作出減刑或提早釋放的決定,如果有關囚犯不同意署長的決定,亦可隨時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