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稱境外干預罪需符不當手段及意圖干預等要素

23條立法|鄧炳強稱境外干預罪需符不當手段及意圖干預等要素

政府建議,基本法23條立法要訂立「境外干預」罪。在立法會一個小組委員會會議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有關罪行有三個基本要素才有機會違法,包括要配合境外勢力、要使用不當手段,及意圖帶來干預效果。

選委界議員陳紹雄提出,有工商界關注,如果與外國組織聯繫或接受資助,未必有能力辨識對方是否海外情報組織。鄧炳強說,不會純粹不知道對方背景就誤墮法網;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提到,如果明知對方是情報組織或視而不見,在如此高標準下才有機會觸犯法例,一般交流活動或不知情情況下不需要擔心,相關法律不會阻礙與外國交流。

文件亦提到,「間諜活動」罪,考慮涵蓋無人機等工具,接近或進入禁地。民建聯陳克勤關注,會否涵蓋其他高科技方法,例如黑客行為。林定國說,相關條文要有前瞻性,要與時並進應對風險,會包括電子遙距等方式,無論是親身或透過電子方式進入禁地。

另外,當局建議在現行「非法操練」罪的基礎上,新增針對性及更具阻嚇力的罪行,議員楊永杰問及,如果青少年在內地讀書有軍訓活動,或雙重國籍人士在外地服兵役,會否觸犯法例。鄧炳強說,相關法律的考慮,不包括娛樂活動或教育訓練,在外地讀書或服兵役,亦不是規管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