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干犯非法披露機密事項如涉勾結境外勢力擬罪加一等

立法會三個委員會就《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下午舉行聯席會議。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交代諮詢結果。 當局建議詳細定義「國家秘密」,以及就保護國家秘密訂立相關罪行。在決定罪行細節時,會充份考慮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特別是言論和發表自由權利的重要性。 文件指出,就與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有意見認為在某些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下作出披露,應可作為免責辯護。又強調,所謂「公眾利益」必須是很重大的公眾利益,會大於國家安全風險。門檻應該是很高,不是為了單純滿足公眾的好奇心,大部分情況下未必符合這一門檻,當局會考慮加入相關免責辯護。 當局亦會考慮,如干犯「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罪時,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應屬罪加一等的建議。 文件又提到,當局會考慮賦權保安局局長,指明任何被控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潛逃超過6個月的人,施行適當的措施,其中一個方向是禁止任何人向潛逃人士提供資金或處理潛逃人士的資金。 至於延長羈留期限方面,文件提到相關建議,可讓執法部門在調查複雜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有足夠時間,可防範通風報信等風險。相關限制只會在合理、合法和必需的情況下施加於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當局亦會考慮,規定必須獲得法庭批准才可以行使,以及訂明機制,讓被捕人向法庭提出覆核申請。 當局亦會積極考慮修訂《監獄規則》、《監管釋囚條例》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收緊囚犯獲得提早釋放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