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參與2019年暴動判囚 3人判入教導所

2019年10月《禁蒙面法》生效翌日,警方於灣仔一帶驅散示威者,多人被捕,其中7人,包括一名當時13歲少年受審後被裁定暴動、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成。法官梁嘉琪今早在西九龍法院判刑指,當時的社會秩序處於嚴重失序期,判處3名不足21歲被告入教導所,其餘4名被告監禁50至51個月。 法官判刑時表示,事發當日有500多名示威者集結於灣仔相連銅鑼灣金鐘路段,為時約42分鐘,交通完全受阻,為行人及居民帶來極大不便。示威者又掘起磚塊,以鐵欄等雜物架設路障,與警方對峙期間投擲汽油彈等物品,並以鐳射光照射,警方多次警告後發射34枚催淚彈,若非警方推進,示威者未見散去跡象。 法官說,參考案例後,其中一名被告、26歲升學教育顧問暴動罪判囚50個月,管有無線電收發器罰款2000元;25歲大學生、35歲文員及36歲平面設計師,干犯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各囚51個月;20歲學生、現年16歲案發時13歲少年及20歲大學生均不足21歲,各依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