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顛覆案|控方指污點證人可被視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

47人顛覆政權案上月底裁決後,今日起處理求情。 對於法官要求控方就各人在案中角色輕重表態,控方表示,被告的刑罰等級取決於他們的角色,刑罰等級亦提到最低及最高判刑,如果控方表明各人的角色,等同就量刑給予意見,並不適合。但控方可以協助法庭在判斷各人角色時涉及哪些因素,例如首要份子是犯罪的策劃者、組織者或領導者。 法官李運騰指出,《香港國安法》第33條提到,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被告,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控方解釋,在案中以污點證人身份作供,可被視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 首被告戴耀廷代表律師認為,法庭應判處當事人監禁兩年,即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低的3年刑期,並考慮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他指出,本案控告的是「串謀」罪行,法庭要考慮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串謀」的判刑原則,而要達致串謀必定會多於一人涉案,即使案件有策劃者,亦必定是兩人或以上。 法庭今日起先處理首五名被告的求情,其中法官裁決時曾指戴耀廷是本案的主腦。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有份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第五被告吳政亨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