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終止彈性安排 外傭不獲延長合約及延後回原居地

5.1終止彈性安排 外傭不獲延長合約及延後回原居地

政府今日(10日)提醒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及其僱主,應對新冠疫情的彈性安排5月1日終止,僱主和外傭應盡快商討有關聘請、續約或返回原居地的安排,以免違反有關規定。

就所有於4月30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合約,僱主可申請延長其即將離任外傭的現行合約有效期限。就這些外傭合約,勞工處處長已原則上同意,「標準僱傭合約」第二條款所訂明的僱傭期可在有關僱主及外傭雙方同意下,延長最多六個月。然而,如合約已根據早前宣布的彈性安排獲准延長,其再度延長合約有效期限的申請將不獲考慮。如僱主須在該六個月的延長期後繼續聘請外傭,應考慮申請與現任外傭續約。所有上述申請需於合約屆滿日或之前遞交至入境事務處。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此延長現行合約六個月有效期限的彈性安排並不適用於5月1日或之後屆滿的外傭合約,但相關僱主仍可在僱傭雙方同意及在入境處處長批准下,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15(a)條款,修改「標準僱傭合約」第二條款延長外傭的僱用期不多於一個月。

至於延後返回原居地方面,在一般情況下,外傭在現行合約屆滿後與相同的僱主續約,或將會與新僱主開展新合約,可在其原僱主或新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延後返回原居地。有關延後以由現行合約完結後起計不超過一年為限,在有關彈性安排下,如外傭未能在上述的一年期限內返回原居地,可在其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以便在該段期間返回原居地。

此外,入境處已推出「入境處提提您」個人化訊息提示服務,服務受惠對象包括外傭及其僱主。外傭會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8周收到提示訊息,提醒辦理延期逗留的申請,僱主亦可經此服務獲提示,得知外傭的簽證快將過期。如要使用提示服務,記緊先經由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入境處網頁、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或「智方便」流動應用程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