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沒取獨立法律意見 鄭若驊愈說愈亂 三大疑團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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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梁振英的UGL案,律政司決定不檢控,也未有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周三在立法會大會上,回應議員朱凱廸的質詢時,搬出一堆數字,試圖證明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並非律政司慣常做法。鄭若驊稱,過去3年(2016至2018),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每年平均提供超過1.3萬次法律指引,撇除涉及律政司人員的案件,只有1宗在作出檢控決定前有尋求外間法律意見。對於朱凱廸追問檢控政策原則問題,鄭若驊就不作進一步解釋。眾新聞分析鄭若驊的說法及用字,梳理出三大問題。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回應朱凱廸質詢時指,將案件外判尋求法律意見,並不是律政司的慣常做法。港台新聞截圖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回應朱凱廸質詢時指,將案件外判尋求法律意見,並不是律政司的慣常做法。港台新聞截圖

在分解三大問題之前,先看看朱凱廸問了甚麼?鄭若驊如何回答。朱凱廸問律政司達致「梁振英與UGL就有關UGL收購戴德梁行的談判亦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結論的事實基礎,是否包括戴德梁行表明其利益沒有受損。鄭若驊以問題涉及案件細節,她不能談論個別案件。同時,亦考慮到有關個案正進行司法覆核程序,她不可亦不能就該決定的細節作任何回應或補充。

朱凱廸提到,律政司曾在3篇分別於2012和2013年發出的聲明中指出,如案件性質敏感,會在作出檢控決定前尋求外間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問鄭若驊上任以來有否修改相關做法。鄭回應說:「刑事案件的外判,可以分為作出檢控決定前及作出檢控決定後兩個部分。就前者而言,律政司一貫的做法是司內人員作出是否檢控的決定。當案件涉及司內人員的時候,將案件外判尋求外間法律意見,是合適的做法。此外,亦按案件的需要,正如律政司過往在立法會都提及過,一般而言,律政司可以就下列一些情況決定將案件外判,當中有6個點,由於時間問題,我不一一讀出來了。」政府新聞處及後發稿,指出該6點為:

(a)案件需要專家協助,而司內並無所需技能;

(b)司內並無合適的律師就案件代表香港特區出庭;

(c)基於案件的大小、複雜程度、申索金額和所需時間而認為有需要把案件外判;

(d)認為案件適宜尋求獨立外間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或服務,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

(e)基於案件的連貫性和減低開支的需要;以及

(f)案件涉及司內人員而需尋求法律意見或進行法律程序。

上述6點與律政司上年2月呈交立法會文件所述內容無異,惟早前文件就(e)點有補充說明:「舉例來說,唯一熟悉有關事宜的司內人員在需要處理有關案件時已轉為私人執業,或委聘曾負責審訊程序的外聘大律師/律師負責相關的上訴會更具經濟效益及符合公義」。

對於朱凱廸在問題中提到的3篇聲明,鄭若驊回應指:「根據紀錄,其中兩宗案件都是沒有尋求外間法律意見的情況下,作出相關的檢控決定,可見所謂案件性質敏感與否,從來都不是硬性需要外判的指引。將案件外判尋求法律意見,並非律政司的慣常做法。在過去3年,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每年平均提供超過1.3萬次的法律指引,撇除涉及律政司人員的案件,在作出檢控決定前有尋求法律意見,在2018、2017及2016年分別是0宗、1宗及0宗。可見絕大部分案件都是律政司在沒有尋求外間法律意見的情況下作出檢控決定。」眾新聞會後向律政司查詢那1宗是什麼案件,律政司未有回覆。

細仔分析鄭若驊的說法,眾新聞梳理出3大問題:

問題 1:焦點在「決定不檢控」的案件

鄭若驊指3篇聲明當中,有兩宗都在沒有尋求外間法律意見下作出相關檢控決定(沒有說明是那兩宗),可見所謂案件性質敏感與否,從來都不是硬性需要外判的指引。朱凱廸向眾新聞確認,他在問題中提到的3篇聲明,分別是律政司於2012年3月29日2012年7月12日2013年10月4日發出。

2012年3月29日的聲明,回應「廉政公署一宗涉及一名特區政府前任主要官員被拘捕的案件」。翻查《蘋果日報》翌日的報道,廉署於2012年3月29日拘捕了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

2012年7月12日的聲明,回應「廉政公署拘捕一名政策局局長、一名政府部門助理署長,及另外兩名人士的案件」。《蘋果日報》翌日報道指,廉署當日拘捕了時任發展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以及二人的妻子。

2013年10月4的聲明,有關時任行會成員林健鋒被控不小心駕駛罪一案。

事實上,許仕仁、麥齊光、林健鋒最終都被檢控,案件經過法庭審訊,3人均被裁定罪成。其中麥齊光及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最終上訴得直,獲撤銷串謀詐騙的定罪。

今次UGL案律政司是作出不檢控的決定。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鑾回應眾新聞查詢時分析,指律政司決定不作檢控的案件,有更大機會引起公眾認為律政司偏頗的觀感,「假如最終律政司決定不去檢控,公眾會有很大的反應,他們也要在程序上做足,以彰顯公義。他們去檢控的話,尚有一個司法制度,由法庭把關,就算(律政司)檢控得唔啱,法庭那邊,理論上那個涉案者仍會無罪釋放,還有那個位守住。但是律政司不告,法庭亦無從介入,因而在檢控與不檢控之間,(公眾觀感上)有個差別待遇,這也是可能(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的原因。換言之,如果公眾見到案件作出不檢控的決定,會有很大的機會公眾認為律政司偏頗,他們(律政司)就有多個強烈的誘因、理由去尋求外間法律意見。」

許仕仁最終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5項控罪罪成,判監7年半。資料圖片
許仕仁最終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5項控罪罪成,判監7年半。資料圖片

問題2:「在作出檢控決定前有尋求法律意見」,何謂「作出檢控決定前」?

鄭若驊指「在作出檢控決定前有尋求法律意見」的案件,她所指到底是 (i) 律政司曾尋求外間法律意見,最終決定提出檢控的個案,還是 (ii) 律政司尋求外間法律意見後,才決定檢控或不檢控的個案?兩者語意不同,相關定義關乎她及後指2018、2017及2016年分別得0宗、1宗及0宗相關個案,從而引伸指「絕大部分」案件都是律政司在沒有尋求外間法律意見的情況下作出檢控決定。眾新聞請律政司澄清鄭若驊說法的意思,未獲回覆。

翻查資料,2016年1月27日,律政司公布不檢控前廉政專員湯顯明的決定,此前律政司曾委託海外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提供獨立法律意見。如果鄭若驊的意思是 (ii),那麼在2016年,撇除涉及律政司人員的案件,律政司在作出檢控決定前有尋求法律意見的案件,則至少有湯顯明一案,與她說2016年得0宗的說法互相矛盾。

問題3:案件數字與檢控原則無關

鄭若驊以過去3年僅得1宗不涉及律政司人員的案件,律政司在作出檢控決定前有尋求法律意見,以闡釋「將案件外判尋求法律意見,並非律政司的慣常做法。」不過,相關案件數字與檢控政策的原則有何關係?

吳宗鑾強調,律政司考慮是否將案件交予外間獨立大律師問意見是一個原則的問題,只要律政司覺得案件有可能引起公眾有偏頗的觀感,或有機會引起利益衝突,便有需要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宗數是無關係的,我們講的是原則。就當她的數字是準確,我們也要留意,宗數本身並不說明什麼,最緊要是案件本身性質是否會引起公眾偏頗的觀感,或者有沒有機會引起利益衝突,這句說話是她自己講的,這個原則是很正確的,他們應該考慮的就是這點。」

「她(鄭若驊)作為法治的捍衛者之一,她的角色是要令公眾對檢控工作、香港的法治有信心。她必然要做的事是主動去做一些事,去令公眾對這個制度不會有所懷疑。」

眾新聞早前翻查鄭若驊之前歷任律政司司長(包括梁愛詩、黃仁龍、袁國強)在任內執行外判政策的案例,以袁國強任內為例,上述不檢控湯顯明的案例有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外,以及在較早前、2015年的曾蔭權收受利益案及七警案,律政司也曾索取外間獨立大律師的意見。除了有關檢控與否的決定,律政司亦曾就陳志雲涉貪案是否上訴、公開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對海事處內部調查報告所涉及的個人資料私隱問題、立法會議員宣誓問題是否建議政府提出司法覆核等其他情況,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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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陳淑莊指鄭若驊與梁振英曾有6年公務交往關係,質疑鄭領導的律政司處理UGL案是否充份符合檢控人員的獨立性。港台新聞截圖
公民黨陳淑莊指鄭若驊與梁振英曾有6年公務交往關係,質疑鄭領導的律政司處理UGL案是否充份符合檢控人員的獨立性。港台新聞截圖

鄭若驊早前被記者問到律政司UGL案件的處理手法時反問:「我們能夠作這個檢控決定的時候,無利益衝突,無任何顯性的偏頗,為何要另外尋求一個法律意見?」她在立法會上指,律政司一貫堅守專業精神,不偏不倚、無畏無懼、一視同仁,進行法律討論時,絶對不會作政治或其他無關的考慮。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表示,鄭若驊於2004年至2010年出任交通諮詢委員會主席,而梁振英在1999年至2011年間擔任行政會議成員,鄭當年需恆常向行會匯報,與梁有長達6年的公務交往關係,質疑鄭若驊領導律政司處理梁振英案時,是否充份符合檢控人員的獨立性、公正無私地作出決定。

鄭若驊表示,她不記得該些(公職任期)實際年份。至於其身份是否令人產生偏頗觀感,她回應指,處理有關偏頗的時候,要按法律觀點去做,而利益衝突或偏頗(apparent bias)有法律定義,為「fair-minded and informed observer, having all the relevant circumstances into account, comes to a view as to whether or not there is a real risk of bias」。

鄭若驊在會後再被記者問到會否認為外間有律政司偏袒梁振英的觀感,她稱,在處理相關案件時,也會考慮到偏頗觀感這一點,「如果沒有這個情況時,我們不會因為可能有些政治敏感,或可能公眾或媒體的反應如何,而因此受到這些影響,而影響我們的決定,所以我們要跟着這些法律原則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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