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擬修例容許個案形式移交逃犯 啟動前需特首批准

保安局表示,鑑於去年一宗港人在台灣涉殺害另一名港人後逃回香港的案件,當局無法將嫌疑人移送至台灣接受審訊,香港法院只可處理他在港涉嫌所犯的清洗黑錢罪行,事件引起社會極大關注,當局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一次性個案方式,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訂有長期安排包括雙邊協定或多邊公約的地方。 保安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政府的建議是在有關條例現時框架下,完善以個案形式合作的機制及涵蓋面,明確將《逃犯條例》下的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與一般性的長期移交安排區分。而在建議刪除這現有條文的限制後,特區將有法律基礎處理世界上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提出的刑事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的請求,並進行個案協助。 至於在程序方面,局方建議讓行政長官作出證明書,提供基礎以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的請求。局方強調,證明書只是同意啟動程序的基礎,並非等同逃犯會被移交,因為有關請求必須經過法庭程序,包括法庭會仔細審核案件,確保個案符合《逃犯條例》下各項證據的規定及人權保障等。 保安局說,台灣殺人案凸顯現時條文的缺陷,如容許嚴重罪犯潛伏在香港不予處理,除違反公義,亦嚴重威脅香港治安,因此應加強與香港以外地方在刑事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方面的合作;目前多個國家都已設有「個案形式」的移交協作安排,以補足常規的移交逃犯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