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健超案 1項襲警罪成2項拒捕罪成

曾健超1項襲警罪及2項拒捕罪成立。凌沛恩攝

【星島日報報道】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前年佔領運動期間涉嫌襲警及拒捕案,今午將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經審訊後,主任裁判官裁定曾健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成;「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畢宏達)」罪罪成;「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程英偉)」罪罪成;「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鄭浩漳)」罪罪名不成立;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傅駿業)」罪罪名不成立。 甫開庭,裁判官先處理早前案中案的裁決理由。裁判官重申要裁定證物是否真確時,需考慮證物是否與案件有關,及證物的表面真確性。裁判官指出「表面真確性」方面,香港沒有案例提及,而外國案例的門檻明顯比一般表面真確的說法高。辯方曾指,本案的表面真確性門檻應比一般高,至少採納英國案例中指的「相對可能性」。辯方說法獲裁判官接納。 裁判官續指,傅督察及屈督察均在去年9月落口供時「認錯自己」。裁判官指當裁定表面真確性時,肯定片中人物非常重要,而證人需認出自己更尤其重要。惟兩人均「認錯自己」,故需將兩人的證供在案中案撇除。 而程英偉及鄭浩漳對當日的核心記憶明顯站得住腳。惟游警司及亞視證人的證供,均未能講出證物的連繫性。 裁判官表示,控方希望以游警司曾向亞視提出得到未經刪剪片段,從而推測片段沒有被刪改,裁判官認為控方目標目標失基礎。而控方指十多小時內刪改片段可能性低,但沒有傳召任何專家作證,故亦沒有基礎。 但因片段中的人物動作連貫,有纏在一起,裁判官認為片段難以被刪改,故早前認為片段合乎表面真確。 至於案件一般事項,裁判官裁定警方證人畢宏達、程英偉、鄭浩漳及劉冠騰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裁判官指對屈、傅兩人「認錯自己」感到大惑不解。裁判官表示自己雖然不是筆跡專家,但憑肉眼已看到兩人於9月口供上的簽名不但與日常不同,更與對方相似。裁判官只會接納兩人非受爭議的證供,但以上證供只屬瑕疵,不影響本案及證人誠信。 裁判官裁定亞視片段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全部為真確。 辯方曾認為11名被液體潑中的警員,部分口供疑似是兩件事情。惟裁判官認為,警員角度未必全面。裁判官裁定警員所拍攝的潑液體片段與亞視片段,為同一事件。而所有片中的男子,為同一人。 警方拘捕曾健超後,曾有警員在警署為曾拍照。裁判官比較警署及醫院為曾所拍攝的照片,男子的衣服字樣、長面形、額高、鼻大、面頰的鬍鬚形狀、鞋的圖案、上衣右膊破損等等,裁定為同一人,並裁定男子為曾健超。 裁判官接納曾健超為當日淋潑液體的男子,而液體淋中下方警員。曾健超亦曾做出畢宏達、程英偉、劉冠騰及鄭浩漳所描述的行為。 建立時間:14:55 更新時間:15:38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