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引入集體訴訟

法改會倡引入集體訴訟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法改會倡本港設立集體訴訟機制,先處理有關消費者案件,再分階段延伸至其他訴訟如司法覆核等,助利益受損的小市民可團結對抗無良大財團;機制擬由高院法官把關,設「過五關」門檻。短期建議將消委會訴訟基金加碼至五千萬元資助集體訴訟,長遠設立集體訴訟基金。 記者:洪藹婷 消費者利益受損,向大財團討公道索償,不再單打獨鬥,或可提出集體訴訟。法律改革委員會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定邦解釋,擬設的集體訴訟機制有助財力不足的小市民,「如果有很多人受害,但一個人的能力非常薄弱,若無錢去做或拿不到法援去做,可以申請這機制,請一、兩個人,代表集體受害人提訴訟」。 被告只面對一個案件 集體訴訟機制對被告也有好處,「只告他一次,如一千人都是被害的,可以告他一千次,現在告他一次已夠,只對付一件案件,不用對付一千個案件」。 機制首階段擬只限處理消費者個案,「任何人買任何產品或服務……譬如去銀行買債券,或以個人身分去買樓等」,梁預料,八、九成集體訴訟屬於消費案件;並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推行,並在五年後,才延伸至區域法院及其他類別案件。他說,機制原則上適用於任何民事訴訟,「例如起焚化爐,現在的人從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叫停政府,這是公共訴訟,不是個人和個人之間的訴訟」。 為免小市民因缺錢而減低集體訴訟機制的成效,梁促政府為消費者委員會訴訟基金加碼,由現時的千餘萬元,「起碼(加至)五千萬元」,長遠建議由法援署另設「集體訴訟基金」,為集體代表人「撐腰」,支付巨額訟費。 消委會訴訟基金加碼 為防機制被濫用,集體訴訟須「過五關」,由高院法官把關,「第一要有足夠人數、第二是代表人本身要有代表性、第三關是代表人的利益和團體的利益是相同的,例如雷曼債券大家都買了,已算是一個共通點。」第四關是須持表面理據,最後是獲法院認同採用集體訴訟程序是最好處理方法。 委員何沛謙補充,現存的代表訴訟與集體訴訟相近,做法是「用test case(測試性個案),挑選適合的、有代表性的,出來做……其他的個案會暫時擱置,等這個個案有了結果,才看看個別情況,就個別個案處理」,惟這種做法沒約束力。何舉例,當年手機服務供應商加收隧道費,單方面更改合約條件,「如果有集體訴訟機制,就更加可以令這些牽涉好多消費者、金額不大的個案,集合一起,與產品供應商或服務供應商訴訟」。 集體訴訟報告書將會遞交政府,料六個月內由新政府公布初步草案及進行諮詢,料最快二○一四年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