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權案政府終極勝訴毋須釋法

外傭居港權的終極官司頒布判詞,政府勝訴,終院駁回外傭居港權上訴,超過30萬外傭將不會享有居港權。另外,終院不會向人大常委提請解釋法,法院認為無需要。

外傭一方認為,外傭符合基本法中「通常居港」的定義,但終院認為,外傭持有有效證件入境住滿7年,只是審視其是否符合「通常居住」定義的其中一個特點。不過,外傭在港居留的性質,極具限制性,必須受僱於合約指明的僱主,並居住在有關僱主的居所,才獲准留港,合約完結時,亦必須返回原居地,因此,外傭居住的特質,遠離傳統上承認的「通常居住」。

另外,對於律政司要求終審法院就《基本法》第158條人大對《基本法》解釋權尋求人大釋法,終審法院認為,由於今次裁決沒有參照1999年吳嘉玲案首次釋法的內容,所以沒有需要提請人大釋法。

本案涉及的兩名外傭, EvangelineB.Vallejos及DanielL.Domingo ,分別於1986及1985年來港,先後申請居港權被拒,二人申請司法覆核獲高院裁定《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有關通常居港滿7年規定。上訴庭去年3月裁定政府上訴得直。案件終上訴至終院。

同時,一名雙非母親曾要求加入訴訟,指本案判決對父母皆非本港居民的兒童影響深遠,但遭終院拒絕。

終院5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陳兆愷及李義、非常任法官夏正民及梅師賢爵士,居港權案上月經過一連3日審訊。代表律政司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要求終院提呈人大釋法,以釐清1999年就居港權問題的釋法中,籌委會對有關雙非及外傭居港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