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申領綜援居港7年要求違憲

一名新移民婦人居港未滿7年,丈夫離世,她申領綜援被拒,申請司法覆核,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被判敗訴,終審法院上午頒下判詞,5名法官一致裁定,該名婦人上訴得直,宣布申領綜援要居港滿7年的要求違憲。 判詞指,根據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權享受綜援計劃的社會福利待遇,對權利的侵犯,不能明顯地沒有合理基礎。 對於政府一方聲稱,居港年期限制目的為節省金錢,確保社會保障制度可以長期維持,判詞就指,有關理據並不成立,因為限制所節省的金錢款額微不足道,限制亦抵觸了兩項重要政策,包括簽發單程證以便家庭團聚,以及為使老化人口年輕化的人口政策。 提出上訴的60歲婦人, 03年與76歲港人丈夫結婚,05年底獲批單程證來港,抵港後一 日丈夫去世,她06年3月申請綜援,社署以她居港不足七年為由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