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判詞指每人都有權領綜援

內地新移民婦人孔允明來港翌日喪夫,申請綜援卻因居港不足7年被拒,今日終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指有關規定違憲,並將規限的居留期7年改為原先的1年。

判詞指,根據基本法36及145條,每人都有權享有領取綜援,政府也須迎合社會發展及經濟須要,根據既有的社福政策制定政策。

前特首曾蔭權於04年的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實施,將以往1年的限制修訂為7年,惟法庭在憲法層面上可以就有關限制,以均衡性的基礎作出覆核。法庭認為,接收內地單程證人士到港居留,其目的使家庭團聚,以及可以解除人口老化問題,惟單程證兒童可以豁免此限制申領綜援,其單程證人士家長卻不能受惠,他們大部分是低收入家庭,來港後根本難以在經濟上照顧子女,而且限制單程老人領取綜援,根據證據,節省下來的金錢並不多。

判詞續指,政府表示規定住滿7年的限制在於省錢,但觀看2001至2002年度,社署向新移民綜援人士派發逾17億元,惟這群人當中大部分人士均是未成年子女,他們佔了當中綜援9億多元,所以政策未能反映成效。
社署就案件回應,指正仔細研究判詞和徵詢法律意見,並會作適當跟進。

今日申請人並沒有到庭,代表施麗珊表示,之前申請人被傳媒嚇怕,有精神焦慮,不願意接受訪問。稍後會舉行記者招待會。

法庭記者:吳清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