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美國隊長」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期上訴得直減刑

被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男子馬俊文,去年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監5年9個月,他就刑期提出上訴,獲上訴庭改判監禁5年。 案件由上訴庭3位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上訴庭指出,《國安法》沒有界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案件,何謂「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其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因此適用本地判刑法律原則。 上訴庭說,考慮到案發期間,香港仍發生暴力非法集結,危害國家安全和法治的風險仍高,馬俊文預謀犯案,多次公然貶損《國安法》,為吸引更多公眾參與而選擇在敏感日子和地點犯案,亦以多種方式傳達分裂國家的訊息,認為本案屬「情節嚴重」。 不過,上訴庭不認同原審法官以「沒有悔意」,作為界定本案「情節嚴重」的其中一個原因,考慮到整體情況,認為馬俊文的刑責在同類案件中仍然較輕,原審法官以監禁6年為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重,改以5年3個月為量刑基準,考慮到上訴人的抗辯手法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3個月,改判他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