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管有索帶作非法用途工具案 終院裁定被告上訴得直

首宗因有索帶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而判監的案件,被告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今早頒下裁決判上訴人得直。 上訴人為一名34歲地產經紀,早前被判監5個半月,其後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認為,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收窄解釋為侵入處所工具,如果「非法用途」詮釋不受限,則有違「同類原則」解讀方法,使條文中列出特定工具變得多餘。終審庭裁定索帶不屬條文範圍內,既非為束縛人身而造,亦非攻擊性武器或侵入處所工具,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上訴方早前指詮釋條文應視乎物件具體性質而言,條文列舉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工具和侵入處所三類工具,應套用同類原則解釋「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為侵入處所工具,而索帶不屬於所列工具。 涉案爭議條文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