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司法覆核案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興建丁屋合憲

【Now新聞台】丁屋司法覆核案上訴庭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即以私人協約及換地興建丁屋合憲。

長洲居民郭卓堅2015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2019年高等法院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屬違憲。郭卓堅、政府及鄉議局均提出上訴。

上訴庭頒下判詞,指爭議主要牽涉根據基本法第40條,丁權是否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追溯歷史,早於1898年,殖民地政府基於尊重原居民的傳統及他們早已居於新界,認同原居民在自己擁有的土地或從政府租用土地建屋的習俗。運作上,政府以免費建屋牌照換地及私人協約方式批地三種方式來批准興建丁屋。而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時,雖然目的是為了控制違例建築及加快處理申請,但運作上同樣沿襲舊有方式。

在理解基本法第40條的目的時,需要考慮它的歷史背景。早在1898年,殖民地政府以原居民一詞來區分他們及其他香港人口。他們獨有的權益隨時代的法律或有修改,但經過多個世代的承襲,已經成為被司法系統承認的原居民傳統權益。

在基本法起草第40條時,制訂者是希望保護當時原居民合法及傳統上享有的權益,即使這些權益對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構成歧視,相信制訂者已充分考慮並決定保留。

上訴庭認為在基本法頒布時,丁權繼續被承認為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受憲制性保護,如果容許以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等涉及保障香港居民平等的條文挑戰,將破壞第40條的立法原意。

至於原審法官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屬違憲,上訴庭認為「私人協約方式」是沿襲殖民地年代的土地租用制度,容許原居民以優惠地價向政府租用官地建屋。「換地」實際上是解決原居民沒有適合土地,透過免費建屋牌照興建丁屋的方法,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

#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