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商廈法團及大埔西徑村屋業主 不遵從清拆令罰款逾27萬元

【on.cc東網專訊】一個業主立案法團及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三者分別在上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逾27萬元。

首宗個案涉及上水新豐路一幢商住大廈公用天台上的若干個搭建物,總面積約98平方米;第二及第三宗個案涉及大埔西徑同一幢村屋,第二宗個案涉及該村屋地下一個面積約45平方米的搭建物及在毗鄰空地上加建的一幅圍牆及鐵閘,第三宗個案則涉及該村屋一個面積約40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以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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