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緊急法合憲 禁蒙面法部分違憲

上訴庭:緊急法合憲 禁蒙面法部分違憲

【Now新聞台】高等法院早前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制訂蒙面法違憲,政府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推翻《緊急法》違憲裁決,至於《禁蒙面法》在公眾遊行及集會下仍違憲,而在非法或未經推批准集結則仍然有效,裁決又指條例賦權警方可要求巿民除去蒙面物品,同樣屬違憲。

其中一名入稟人梁國雄到高等法院領取判詞。

上訴庭三名法官,包括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法官區慶祥裁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引用《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訂緊急規例,沒有違反基本法。

判詞指《緊急法》是九七回歸前已有的法律,用以處理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若被裁定違憲將造成重大缺口,剝削行政長官迅速、靈活制訂符合公眾利益的應對規例的權力,認同《緊急法》在回歸前後有延續性。

再者上訴庭不認同在憲制框架下,《緊急法》會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無約束及無限的權力,政府只可訂立附屬法規,而非主體法例,訂立後仍要經立法會審議,立法會並非無法有效制衡,同時規例亦會受司法覆核挑戰,即法院亦可制衡政府權力,認為原審兩位法官未有全面考慮這一點。

至於《禁蒙面法》,上訴庭同意規例確有機會阻止人行使遊行示威的權力,必須考慮規例的限制是否超乎合理所需。

在非法集結情況下與訟各方律師對規例的相稱性並無爭議。

至於對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庭指多次大規模遊行後,情況急速惡化,演變成暴動,可見未經批准集結變化無常,有需要阻止群眾借蒙面逃避罪責,因此裁定,上述情況下《禁蒙面法》是合理合憲。

但當面對合法的公眾遊行集會,《禁蒙面法》限制則屬違憲,上訴庭指執法部門已有權規管這類公眾活動,亦有權在被騎劫時解散集會,認為毋須再以《禁蒙面法》作進一步限制。

另外,警方獲賦權在公眾地方要求市民除去蒙面物品,同樣違憲,判詞指根據現有《公安條例》,警方已有權要求市民表露身分已足以達到執法目的。

而《禁蒙面法》授予的權力會比《公安條例》更為廣泛,會短暫限制個人自由及干擾個人私隱,認為沒有足夠理據支持須向警方授予更廣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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