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遭貓抓傷涉施虐致死 44歲雙程證男子囚10星期

殘酷對待動物罪
殘酷對待動物罪

虐待貓隻或將牠食用,均屬罪行,一男一女昨分別被判囚10個星期和4周獲緩刑。其中一名44歲男子疑因不滿被兒子所飼養的貓隻抓傷,將貓大力擲地,其後牠傷重死亡,被告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殘酷對待動物罪,判監2個月2星期。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直斥被告手法殘暴,貓抓人屬正常不過,亦不見被告受嚴重傷害,認為被告根本沒有需要用力投擲貓隻,行為屬發洩。香官又指,貓隻一般從高處跳下也可安然無恙,經被告之手卻於短短數呎距離致命,被告何等用力可想而知,法庭必須向社會傳達訊息,不容殘暴對待動物,判監是唯一選擇,考慮到被告主動報警及認罪,作出有關判刑。

44歲被告張明成,報稱無業,於2020年持雙程證來港,與母親、胞姊及17歲兒子同住在深水埗福榮街一單位,並飼養了一隻13個月大家貓。被告與兒子今年初就是否繼續飼養該貓起爭執,其後被告被貓抓傷時,將貓大力擲落地,貓隻倒地流血,被告事後主動報警,貓隻最終傷重死亡,獸醫驗出家貓有多處骨折。被告警誡下指,擔心家貓長大後會變得危險,擬將其放走,惟兒子不同意而起爭執。

59歲婦擬煮貓隻判監4周獲緩刑

另外,報稱任職小販的59歲女子張蘭嬌擬烹調貓隻食用,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罪,判監4星期,緩刑2年。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文明社會不容屠宰貓隻,驗屍結果顯示涉案貓隻無嚴重外傷,與被告所說貓隻被車撞死不符;考慮到無證據證明被告親手殺貓,加上認罪,判處緩刑。

案發在3月,被告鄰居發現被告在深水埗白田邨住所內,擬屠宰一隻貓,於是報告。警員到場發現被告住所內一個膠桶內,浸著一具貓屍。被告在警誡下指,貓隻是在北河街被車撞死後,她撿回家中擬烹調食用。

原文刊登於 AM730 https://www.am730.com.hk/本地/不滿遭貓抓傷涉施虐致死-44歲雙程證男子囚10星期/378774?utm_source=yahoorss&utm_medium=refer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