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漢與繼女非法性交判囚2年9月 官:嚴重違反誠信、違反倫理

五旬漢與繼女非法性交判囚2年9月 官:嚴重違反誠信、違反倫理

五旬漢被控於 2019 至 2022 年間,於住所內強姦及非禮當時 13 至 15 歲繼女,早前被陪審團裁定一項非法性交罪成,其餘 4 罪包括強姦罪,均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周五(9 日)在高等法院判囚 2 年 9 個月。

暫委法官游德康表示,被告與事主 X 相差 36 年,斥被告利用繼父及掌握財政權力的身分,以金錢利誘她性交,嚴重違反誠信、違反倫理。

但法官提到,X 創傷報告內容與庭上證供有出入,對她是否因本案患上創傷存有疑問,又指不排除被告犯案,有可能受 X 影響,但會尊重陪審團裁決,視被告與 X 發生性行為下判刑。

官:被告利用繼父身分金錢利誘

暫委法官游德康判刑時稱,本案被告利用繼父身分,破壞與繼女的關係,以金錢利誘她。X 提及相關事件發生十多次,但官指這些情況沒被檢控,故判刑時不會考慮。

就非法性交罪,官引述案情指發生於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0 日某日,X 向被告指想與同學出外玩,向被告要求 300 元,被告要求 X 與他「玩」才會給錢。

當晚被告著 X 入其房間,否則不會給錢,X 遂不情願地入房。X 自行脫剩內衣及關去房燈後上床,並要求在上方,稱「不想讓他頂著我」。期間被告伸手摸 X 胸,X 一度拍走他的手,並曾感到被告陽具插入其陰道,令她感到痛楚。

X 著被告停止,被告要求「再玩一下」,並將 X 躺在床上及打開 X 雙腿, 被告的陽具部分插入 X 下體,X 其後用力踢開被告及離開房間,被告捉著 X 手腕,要求「再玩一下」,X 拒絕,被告事後向 X 給予 300 元。

官:X 報告內容與庭上證供不同
明顯出現疑問

法官指,被告案發時沒使用暴力,或令 X 受傷不適,但被告作為 X 繼父,嚴重違反誠信,並違反倫理,過程中亦沒有使用安全套。

官另提到,X 透露曾在互聯網上與陌生人聊天、玩遊戲,其男友更協助安排客人,X 又指曾考慮發放裸照及泳衣照。法官引述 X 面見心理醫生時指,被告在母親節當日要求她口交及手淫,她拒絕後遭被告充公手機,X 遂用戒指刀指向父親。惟根據庭上證供,X 供稱知悉被告在母親節當日贈送 520 元予母親,X 說笑稱都想要,被告稱可以,但「要進去了」,X 理解是要性交,遂不發一言離開。

法官指,報告所述內容與 X 庭上證供不同,明顯出現疑問,故 X 是否因本案患上創傷亦存有疑問。另外,X 母親供稱相信被告,認為 X 因被告經常責罵她而捏造事件。

報告:被告心理狀況正常
沒異常性取向或戀童癖

至於被告的報告顯示,他心理狀況正常,又指他積極負責任,沒異常的性取向或戀童癖等,重犯機會低。法官認為綜觀案情,本案不是同類案件最壞,主要因被告與 X 的關係及年齡差距而須加重刑責。

官:被告犯案或受 X 影響

法官指,考慮 X 案發時主動關燈、提議在上方等,指被告犯案有可能受 X 影響,但指會尊重陪審團裁決,視被告與 X 發生性行為下判刑。考慮所有因素後,判囚 2 年 9 個月,因被告受審後定罪,沒其他減刑理由。

被告 M. C. C.(現 53 歲),被控兩項強姦罪,及兩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交替控罪,以及一項非禮罪。控罪涉及 3 次事件,案發於 2019 年至 2022 年間,X 案發時為 13 至 15 歲,現時 17 歲。

HCCC18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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