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黃之鋒申准離境領獎被拒 官:僅屬私事可以其他方式處理

黃之鋒在庭外對裁決表示非常遺憾和失望。黃梓生攝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2014年11月佔領運動期間,因在旺角阻礙執達吏清場而觸犯藐視法庭罪。兩人分別被判囚3個月和4個半月,前者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包括不得離港等。黃之鋒早前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以便他自明天至來年1月中期間離港出席不同活動,包括分別到美國及愛爾蘭領獎。高等法院法官今早開庭處理申請,但經考慮後認為黃之鋒離港僅處理私事,他本可透過其他方式處理,故拒絕其申請,並繼續扣起他的護照。 黃之鋒原定明起飛往英國,與李柱銘、戴耀延及羅冠聰出席論壇,討論香港民主狀況。他亦打算應邀到瑞士、台灣及德國出席不同國際會議和論壇。另外,他獲美國蘭托斯人權與正義基金會頒發人權獎,又獲愛爾蘭的大學哲學學會頒獎。 黃之鋒在庭外對裁決表示非常遺憾和失望,他認為法官在其監禁刑罰之上限制其出境自由,是不必要的額外懲罰,導致他無法代表其政黨到海外作交流等公務,亦未能親身領取國際知名和具認受性的人權獎項。他說:「我相信無論係律政司以及法官,都同意我係無任何潛逃嘅風險......既然我無任何潛逃或者尋求政治庇護嘅可能性,而其實我面對嘅只係3個月嘅刑期,咁點解喺呢個時候要繼續扣起(我)個護照?」 黃之鋒原定的保釋條件,包括1萬元現金、不准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一到警署報到等。他在今次申請中表明願意增加保釋金額、向警方報告其離港行程細節,並在返港後第一時間向警方交出旅遊證件。 法官潘兆初今午在書面裁決重申,即使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人無潛逃風險,法庭一般都會限制上訴人離港,作為法庭管制上訴人的折衷方式。潘官強調上訴人獲釋等候上訴期間,其定罪和刑罰仍然有效,他在法律上的位置並無改變,確保他留港是顧及行政公義的做法。上訴人一旦離港,便可能因考慮到上訴失敗的機會而拒絕回港。 上訴方指稱,黃之鋒此前大致完全遵照保釋條件行事。仍是大學生的他與香港連繫深厚,積極參與本地政治與公共事務,更欲於日後參選立法會,律政司一方亦承認,黃之鋒並無潛逃風險。但潘官認為,單憑此點不足以促使法庭打破慣常政策考慮,相反黃之鋒可透過互聯網即時通訊以參加上述會議或論壇,並與頒獎單位另擇日子舉行儀式。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730 更新時間: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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