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指截至去年底香港移交109名逃犯 有條文可因人道拒移交

李家超

星島日報報道】保安局長李家超回應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查詢時指,現行的《逃犯條例》符合國際的通行做法,已在移交逃犯的目的及人權和程序保障之間取得平衡。截至去年12月31日,香港根據雙邊協定及多邊公約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移交了109名逃犯。在移交的過程中,涉案人的人權受到香港法院保障。 李家超指,締結移交安排及移交逃犯對雙方司法管轄區來說都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任何被移交的逃犯,都會在兩地的法院公開處理,在公眾知情之情況下進行,受廣泛監察。《逃犯條例》的長期移交機制已順利運作了22年,一直行之有效,特區在處理移交逃犯請求時,有一套極為嚴謹的程序,行政及司法機構都有責任和角色,確保符合所有程序和法律要求,以及涉案人的權利獲得保障。 在與有關司法管轄區開展訂立移交逃犯安排的磋商前,特區政府會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該司法管轄區就移交逃犯的相關法例及已簽訂的雙邊協定;以及香港與該司法管轄區的人均往還、經濟及社會關係等。 所有長期協定必須經過立法會以附屬法例形式審議,才有法律效力。一個司法管轄區是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並非香港與其簽訂長期移交協定的必然條件。 香港已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移交逃犯的雙邊長期協定,當中18個司法管轄區為締約國;餘下馬來西亞及新加坡並非締約國。雙方磋商協定時,可因應情況需要在協定中加入雙方同意的額外條文。例如在香港已簽訂的20份長期移交協定中,均有加入關乎基於人道理由可酌情拒絕移交的條文。 根據《逃犯條例》,行政長官有權拒絕移交任何人士。涉案人士有權向行政長官作出申述或作司法覆核以反對移交,包括指出移交令屬於錯誤、欺壓或不公平,以及提出其他人道理由、適用法律或相關移交安排所訂明的保障。 《逃犯條例》現行的人權和程序保障符合國際移交逃犯的通行做法。若涉案人士認為其權利可能受損,可就行政長官的命令申請司法覆核。當中可以提出的申述或反對移交的理由,除了《逃犯條例》的移交限制、相關移交逃犯安排訂明的理由外,也可包括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相關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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