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23歲男生涉管有萬用刀對講機 2項罪名不成立

陳曉松脫罪。陳子豪攝
陳曉松脫罪。陳子豪攝

星島日報報道】23歲學生涉於去年9月15日港島遊行中管有噴漆、萬用刀、對講機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崔美霞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指涉案萬用刀和摺刀適用於被告工作用途,其餘涉案物品亦沒有證據反映適用於現場環境摧毀財產,而控方未有證明無線電證物鏈的準確性,故裁定被告2項罪名不成立。

崔官先引述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警員看見有1名紅罩背囊男子在灣仔地鐵站出口外疑似製造汽油彈,上前追截期間,男子曾離開了視線2秒,至太原街截停背紅罩背囊的被告,當時分別手持噴漆和生理鹽水,其後在背囊中搜出涉案物。崔官先指控方證人作坦白,回應堅定,證供不存在內在不可能,故裁定被告管有涉案物。崔官續指片段顯示,現場或有不只一人背紅色背囊,控方亦同意被告於投擲汽油彈後2分鐘才到場,追捕時曾於警員視線消失2秒,而當時多人在逃,崔官故認為警員辨識成疑。

崔官再引述被告同事供詞指被告兼職工作時,需用到摺刀和萬用刀割開包裝和裝置硬碟,認為2刀適合作被告工作用途。崔官又指警員在太原街從後制服被告,而太原街當時仍擺設眾多平民攤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他人在一起,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涉案物,亦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物適用於現場環境摧毀財產,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縱火,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脫。至於另一項控罪因控方未能證明證物鏈準確性,故裁定罪脫。

被告陳曉松被控於去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原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把信用卡形的摺刀、1把萬用刀、1罐噴漆、3束膠索帶及1盒火柴及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收發器。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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