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注意|政府宣布彈性安排明年5.1終止 外傭不再獲延長合約及延後返回原居地

政府宣布因應疫情而容許外傭延長合約及延後返回原居地的彈性安排,將於明年5.1終止。資料圖片
政府宣布因應疫情而容許外傭延長合約及延後返回原居地的彈性安排,將於明年5.1終止。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今日(19日)宣布,協助外傭及其僱主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彈性安排明年5月1日終止。換言之,政府將不再容許僱主延長現行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及延後外傭返回原居地。

政府發言人表示:「為協助外傭及其僱主應對疫情,政府自2020年年初起實施一系列便利外傭及其僱主的措施,包括容許延長現行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及延後外傭返回原居地的彈性安排,並密切留意疫情變化,檢視及調整措施。鑑於地區性航班『熔斷機制』及個別航線的『熔斷機制』已分別於今年4月1日及7月7日取消,往返香港及外傭主要來源地的航班供應陸續恢復;抵港強制檢疫要求已於9月26日撤銷;以及入境管控措施逐步放寬,政府檢視情況後,決定由明年5月1日起終止上述彈性安排。

為給予外傭及僱主充分時間安排相關事宜,今天宣布的以下彈性安排會實施至2023年4月30日為止。政府提醒僱主和外傭盡早商討有關聘請、續約或返回原居地的安排,以免違反有關規定。

彈性安排詳情如下:

 

延長現行合約的有效期限

就所有於2023年4月30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合約,僱主可申請延長其即將離任外傭的現行合約有效期限。就這些外傭合約,勞工處處長已原則上同意,「標準僱傭合約」第二條款所訂明的僱傭期可在有關僱主及外傭雙方同意下,延長最多6個月。然而,如合約已根據早前宣布的彈性安排獲准延長,其再度延長合約有效期限的申請將不獲考慮。如僱主須在該6個月的延長期後繼續聘請外傭,應考慮申請與現任外傭續約。所有申請需於2023年4月30日或之前遞交至入境事務處(入境處)。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延後返回原居地

在一般情況下,外傭在現行合約屆滿後與相同的僱主續約,或將會與新僱主開展新合約,可在其原僱主或新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延後返回原居地。有關延後以由現行合約完結後起計不超過1年為限。在有關彈性安排下,如外傭未能在上述的1年期限內返回原居地,可在其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以便在該段期間返回原居地。

如上述1年期限於2023年4月30日或之前屆滿,外傭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8星期內向入境處遞交上述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所有申請需於2023年4月30日或之前遞交至入境處。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政府提醒有關僱主和外傭,上述彈性安排須由僱傭雙方同意,而外傭返回原居地的規定仍然適用。僱主應安排外傭在已延長的逗留期限內返回其原居地。至於上述1年期限於2023年5月1日或之後屆滿的外傭,將不再獲進一步延長返回原居地的期限。

此外,政府提醒外傭及有意聘用外傭的僱主,根據政府現行的外傭政策,外傭需於完成僱傭合約後離開香港,或於終止僱傭合約後兩星期內離開香港,兩者以較早日期為準。除因入境處視為合理的特殊情況外(包括原來的僱主因外調、移民、逝世或經濟原因以致提早終止合約,或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提出在港轉換僱主的申請,通常都不會獲得批准。外傭如欲受僱於新僱主,須離開香港及向入境處重新申請工作簽證。

政府亦請僱主和外傭留意外傭的逗留期限及其護照的有效期,及早提出簽證申請及換領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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