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區議員李志宏擾亂罪成囚7月 不服定罪判刑提上訴 官押後裁決

【on.cc東網專訊】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被指在前年在銅鑼灣遊行期間,大聲辱罵執法人員以圖引起公憤,事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被判監7個月。李不服定罪及判刑,早前獲准保釋並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今(13日)開庭處理其上訴。上訴方指當時並沒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上訴人只是投訴人員濫用暴力,出現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風險不高。控辯雙方下午陳詞完畢後,法官決定押後裁決,上訴人續准保釋。

25歲上訴人李志宏,案發時為沙田區議會禾輋選區之議員。他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上訴方指,案發前雖曾發生上訴人懷疑「插水」稱被執法人員推跌,但只屬一場誤會且非控方檢控基礎。控方是指上訴人其後辱罵警員「廢物唔係人」之行為會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但上訴方指當時是上訴人見到人員向一戴帽男子施用胡椒噴霧而投訴人員濫捕。上訴方指由該時起至上訴人被捕後,現場並無暴力事件且氣氛較平靜,並沒有他人被煽動的風險。上訴方強調當時上訴人及他人的行為只是「得把口」,裁判官不應以執法人員的主觀考慮認為上訴人有煽動而作裁斷。刑期方面,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以監禁8個月作量刑起點屬過高;控方則指從片段所見,當時氣氛並非平靜,上訴人的說話亦引起其他人作出反應,他被捕後亦不斷有人要求放人,即使是拍攝片段的人士亦在片段稱預期會有暴力出現,可見確有出現破壞社會安寧行為風險。

案件編號:HCMA 266/2022

【更多即時新聞詳情請上東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