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集結案10人判囚其中兩人緩刑 官指刑期須具阻嚇

10名民主派人士分別被判囚14至18個月,其中單仲偕及蔡耀昌獲緩刑兩年。

前年十一國慶日遊行案,10名民主派人士分別被判囚14至18個月,其中單仲偕及蔡耀昌獲緩刑兩年。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表示,刑期要具阻嚇性及懲罰性,即時監禁是唯一適合刑罰,前年6月起的社會騷亂在隨後數月已升級,越來越暴力及令人不安,幾乎每日都發生示威及騷亂,部分更是暴動或大型非法集結,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當時情況。她說,即使言論自由受法律保障,亦並非絕對,而要受到法律限制,與個人信念等亦無關。

她指,警方在遊行前已指收到情報顯示,遊行當日會有嚴重暴力事件發生,但被告在呼籲市民參與遊行時並沒有提及有關情報。她又說,遊行會和平及非暴力,胡雅文形容有關言論天真及不切實際。她指,遊行其後出現暴力、破壞公物、縱火、堵路等,相關情況並非和平。她指, 被告在當時不穩定的時勢,有意圖違法、挑戰公眾秩序,屬嚴重的因素,因此需要判處即時監禁。

她又表示,被告提到為公民抗命,但認為並非重要的求情因素,強調公民抗命需要和平及非暴力。

案中10名被告,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社民連梁國雄及民主黨何俊仁,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監18個月。同樣承認兩控罪的吳文遠判囚14個月,蔡耀昌亦承認兩項控罪,判囚14個月,緩刑兩年。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楊森、民主黨單仲偕及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分別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各被判囚14個月,其中單仲偕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