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辯方結案:黃振強證供不可信、「唔知佢邊句真邊句假」

反恐首案|辯方結案:黃振強證供不可信、「唔知佢邊句真邊句假」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6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6 天審訊,辯方開始結案陳詞。被告張俊富一方指,不否認張參與暴動等罪行,但不代表有參與本案涉放炸彈、謀殺的嚴重罪行。

辯方又指,從犯證人、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的證供不可信,指他作供時砌詞狡辯、「唔知佢邊句真邊句假」,漠視「屠龍」不用槍、炸彈的共識,私下策劃殺警行動。辯方強調,黃證供存有太多疑點,陪審團絕不能安穩地接納其證供,疑點利益應歸與被告,裁定被告無罪。

控方周一完成結案陳詞,提到吳智鴻團隊的行動不斷升級,最終演變成 12.8「殺警計劃」。兩名被指為吳團隊的被告,控方指賴振邦必然知悉計劃涉炸彈,指他曾爆竊大學實驗室,並協助製造炸彈。另一被告許湛榮則在試槍前探路,曾參與軍訓。

至於被控串謀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的女被告,控方指此罪毋須與「殺警計劃」有必然關係,指「屠龍」對外宣揚五大訴求、「一齊殺狗」等,「並唔係出嚟遊行咁簡單」,其中使用汽油彈已屬針對他人的嚴重暴力。

辯方:張俊富參與暴動
不代表有參與殺警計劃

被告張俊富的代表大狀李國輔周二陳詞指,串謀者須知道串謀的最終目的,「要知道參與乜嘢,最終目的要一致」。他指同意串謀者毋須知悉整個串謀內容,但若張的意圖只是參與暴動,即不是本案涉及的控罪,應判張罪名不成立。

李指,3 名從犯證人均提及,引爆炸彈時理應不會有途人經過,故考慮意圖時不應包括襲擊公眾人士。至於串謀謀殺罪,李指必須證明被告意圖是殺警。

李強調,在刑事審訊上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張俊富有權選擇不作供,陪審團不能因而對張有不利揣測。李又稱,從犯證人黃振強的證供,陪審團須肯定屬真實才能考慮。相反若認為有懷疑,疑點利益則應歸於被告。

李表示,本案披露「屠龍」的示威行動,涉及暴動、縱火等罪行,但本案不涉有關控罪。李指,張俊富不否認曾參與示威、使用伸縮棍等,但不代表張有參與本案指控的罪行,重申放炸彈、謀殺等罪行,均屬十分嚴重控罪。李補充,案發時張沒案底,法律上代表其干犯本案的傾向性較低。

辯方:黃振強證供不可信
「唔知佢邊句真邊句假」

針對黃振強證供的可信性,李指黃除了如控方形容為「貪威識食、爛賭」外,更是言行不一、「呃隊友」、「欺騙感情嘅騙子」、「好識得利用人」的機會主義者;而且作供時砌詞狡辯、閃縮迴避、「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唔知佢邊句真邊句假」。

李稱,黃有誘因出庭作證,以獲較高減刑,指一般認罪被告最高可獲 3 分 1 減刑,但出任從犯證人,最高可獲 50% 減刑,「係好可觀嘅折扣,係佢作故仔,加鹽加醋,會為咗著數故弄玄虛,會剪裁啲事實令其他被告入罪。」

李表示,警員作供時提及,處理犯罪集團首腦指證下屬時要非常小心,因首腦或會推卸責任以求減刑。對於黃表示希望講出事實、良心過得去;李指,黃承認的案情並非全部都是事實,他亦在控罪協商下,串謀謀殺罪獲存檔,然而黃於 2019 年時憎恨警察,「好想啪狗」,質疑他毋須為串謀謀殺罪負責,「咁係良心過得去?」

李強調,黃「好識得利用對自己有著數嘅嘢去爭取」,以減低罪責,牽連其他被告。

辯方:黃漠視「屠龍」共識不用槍炸彈

李續指,「屠龍」一早協議不會親手用槍和炸彈,然而黃私下問吳智鴻取槍,以達成黃「啪狗」的目的,漠視「屠龍」的共識。李指,黃「咁識隱瞞,絕對會呃自己隊友,去達到自己親手去殺警嘅目的」,例如黃沒有將行動地圖、炸彈相片轉發至「屠龍」。

李質疑 ,黃是否擔心,若被「屠龍」知悉 12.8「殺警計劃」,會遭反對和阻止,打亂其親手殺警的打算,亦可能影響他能否收取、吳智鴻原定在計劃後支付的一百萬元資金。

李又指,即使張俊富是勇武、「屠龍」一員,本案所涉計劃如此嚴重、恐怖,會否兒戲得只在群組內僅三言兩語談及行動部署;而張不知計劃詳情下,不會參加計劃。

李強調,黃振強證供不盡不實、欺騙隊友、大話連篇,絕不能安穩地接納其證供,重申黃證供存有太多疑點,若陪審團不能肯定內容真確,疑點利益應歸與被告,並強調普通法原則是寧縱毋枉。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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