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學者指除疑犯投案外亦需司法互助協議傳召相關人士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台灣殺人案的犯罪地點在台灣,證據大部分在台灣,台灣有刑事司法管轄權,極不同意指香港故意放棄司法管轄權的說法。如果在證據方面,台方有任何要求,香港在法律上可以做的話,特區政府會盡量配合。 台灣國際法學會秘書長林廷輝認為,接受疑犯投案只是彰顯公義的第一步,若台灣要調查和審理案件,有需要傳召疑犯和受害人的家屬和朋友等人士,在沒有司法互助協議下難以做到。 他指出,在台灣,受害人家屬可以向定罪人申請民事賠償,但陳同佳在台灣沒有資產,必須要透過協議,確定香港特區政府會認可台灣法庭的判決,才有機會在香港處理賠償問題。 另外,陳同佳犯案過程是在香港招供,雖然台灣法院可以要求香港警方交出相關的資料,但在沒有協議下,香港方面可以提供或不提供,或是提供部分協助,會令案件審訊結果增添不確定因素。 林廷輝認為,對案件是否有司法管轄權,不應由律政司作為行政部門去決定,而是應該經由法院決定,建議受害人家屬可以在香港報警,經由正式的處理渠道,再由法庭決定如何界定司法管轄權,或者香港和台灣雙方正式制訂協議或備忘錄,以免日後審訊時出現不確定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