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配偶公屋居屋平權案 房委會上訴至終院

同性配偶公屋居屋平權案 房委會上訴至終院

【Now新聞台】同性配偶公屋及居屋平權案,房委會上訴至終審法院。房委會代表指,房屋政策的目的是鼓勵家庭生育,答辯人一方反駁指,房策中父母與子女、兄弟姊妹等關係亦不能生育,但同屬於家庭類別。

居屋政策案申請人李亦豪到終審法院聽審,現時房委會的公共房屋政策中,對同性配偶有不同待遇,早前被指違憲,房委會就兩案提出終極上訴提出6個問題,包括基本法第36條,有否賦予異性配偶獨享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及居屋的權利、異性伴侶與生俱來擁有同性伴侶所不具備的生育能力、同性及異性伴侶是否合適的比較對象等。

房委會的代表大律師指出,推出房屋政策的目的是以提供房屋鼓勵家庭生育。

終院常任法官林文瀚指,若同性伴侶亦可以養育孩子,差別是甚麼。

房委會代表指出,同性伴侶生育孩子複雜 ,亦需要第三方介入及價錢高,而房屋政策是為低收入人士提供居所,傳統伴侶更適合生育孩子,亦更有生育能力。

兩位法官追問,若異性伴侶沒有孩子,生育能力是否與同性伴侶相同,而兩名女同性伴侶的生育能力是否比異性伴侶更高。

房委會代表強調,社會的資源有限,政府有需要對哪一部分人受惠於房屋政策劃線。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又提到,房委會無提供相關研究,若容許同性伴侶申請,會對政策有何影響。

房委會代表回應指,很難預測未來的社會結構;而答辯人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出,上訴人的邏輯有問題,異性伴侶不一定會生育,而房屋政策中的其他關係,如父母與子女、兄弟姊妹等,亦不能生育,但屬於家庭類別。

無論是相關的政策條文,抑或基本法都沒有相關內容指,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及居屋,是異性伴侶的獨有權利。相關法例亦沒有寫明不能加入新的申請人類別,政府可適時調整政策,認為上訴方理據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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