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三年半.案件一覽|91個被指控危害國安的人 在法庭上面對甚麼罪狀?

國安法三年半.案件一覽|91個被指控危害國安的人 在法庭上面對甚麼罪狀?

《國安法》 在港實施至今快將 3 年半,已起訴的國安罪行案件共有 14 宗,涉及 91 名被告。他們被指控鼓吹「港獨」、請求外國制裁、串謀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提倡「結束一黨專政」、策劃放置炸彈,以及煽惑武裝革命和起義等,言行危害國家安全。

14 宗案件正處司法程序的不同階段,有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重囚 9 年;有人認罪惟受刑期下限所限,未獲全數減刑;有人於開審前已還押逾千日;有人拒絕接受言論受限,即使獲准保釋亦放棄。有人成功撤銷報道限制,讓審訊程序的內容曝光;有人已服刑完畢,重獲自由。

《法庭線》整理案情,以及法庭程序牽涉的重要議題,讓讀者掌握各案的背景和進展。

國安三年半專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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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三年半.審訊判刑篇|沒陪審、聘海外狀須獲證明、認罪減刑受限下的新式審訊

唐英傑案—首宗國安案審訊:如何解讀「光時」?

2020 年 7 月,23 歲唐英傑被指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唐被控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案件不設陪審團,由 3 名高院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唐曾申人身保護令及就不設陪審團提出司法覆核,均被駁回。

控辯就「光時」口號傳召專家證人作供。控方專家、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指每當「光時」出現時,會伴隨其他「港獨」口號,以此說明叫喊「光時」與「港獨」有直接關係。辯方兩名專家、時任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以及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指研究發現「光時」和「港獨」沒有強烈關係,而不同人亦有不同解讀。

法庭裁定,考慮自然及合理效果、語境因素,「光時」口號在案發日能夠(capable of)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之意,能夠煽動分裂國家,又認為唐故意挑戰警方。唐被裁定兩罪成,共判囚 9 年。他曾提上訴,其後自行放棄,其代表律師稱不知原因。

《無綫電視》於 2023 年 12 月播出節目,服刑中的唐背對鏡頭受訪,指案發時「諗埋咗一邊,即係嗰個思緒呀,俾當其時嘅社會氣氛影響咗,會覺得除咗用暴力,好似解決唔到問題」。片中提及,唐入讀為成年在囚人士開辦的「立德學院」,並顯示唐在升國旗儀式中擔任升旗手。

呂世瑜案—國安罪刑期爭議,認罪可否獲全數扣減?

26 歲理大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elegram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他在區院承認煽動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以判囚 5 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後,判囚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情節嚴重」須判囚 5 年以上,屬最低刑期。官遂改判囚 5 年。

呂世瑜不服,提出刑期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呂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 2023 年 8 月裁定呂敗訴,維持判囚 5 年。

終院指,香港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的量刑框架內運作;就煽動分裂國家罪,終院指「情節嚴重者,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強制性刑罰,指法庭可考慮認罪等因素而減刑,但不可減至超出下限。

鍾翰林案—首宗學生被控國安案

2016 年成立​​、提倡「港獨」的組織「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與 3 名成員於 2020 年 7 月被警方以涉違分裂國家罪拘捕。同年 10 月,鍾在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附近被帶走,其後被控分裂國家、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兩項洗黑錢罪。

鍾於開審前承認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餘下兩罪存檔法庭。控方案情指,鍾於《國安法》生效前設置街站、在 FB 描述中共為「暴政」、標籤「香港獨立」。法例生效後,鍾繼續管理「學生動源」相關 FB 帳戶,而帳戶鼓吹「港獨」。警方亦在其住所,搜出多支「港獨」旗幟。

區院法官陳廣池裁定,鍾屬「積極參加」,可判囚 3 至 10 年以下。就分裂國家罪,官以判囚 54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40 個月;而連同洗黑錢罪,鍾的總刑期為 43 個月。

馬俊文案—首宗國安上訴案

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報稱送貨員的馬俊文,被指於 2020 年,多次在示威活動中叫喊「港獨」口號,被控煽動分裂國家罪;他案發時為 30 歲。經審訊後,區院法官陳廣池裁定馬罪成,而本案屬「情節嚴重」,以監禁 6 年為起點量刑,最終判囚 5 年 9 個月。

《國安法》列明,煽動分裂國家罪,如屬「情節嚴重」,判囚 5 至 10 年以下;「情節較輕」則判處 5 年以下刑期。馬不服刑罰提上訴,爭議不屬「情節嚴重」,指即使叫喊「武裝起義」等,但並無真正組織及籌備;而即使屬「情節嚴重」,原審判刑仍是過重。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裁定,雖屬「情節嚴重」類別,但馬的刑責仍屬較輕;並指原審以馬「沒有悔意」作為其中一原因,界定屬「情節嚴重」是錯誤。上訴庭指,適當的量刑起點應是 5 年 3 個月,並在不干預原審酌情扣減下,改判馬 5 年監禁。

黎智英案—一人被控 3 項國安罪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一項勾結外國勢力,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合併為同一案件處理;黎否認所有控罪。黎於 2020 年 12 月 12 日被起訴首項國安罪,一度獲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律政司其後上訴,黎再度收押。

由黎就欺詐案還押日起,至國安案於 2023 年 12 月 18 日開審,黎已還押逾 1,100 天。終院亦就該案裁定,《國安法》下法院採嚴格門檻考慮保釋申請。

黎獨自面對的一項勾結外國勢力罪,指他請求外國制裁香港或中國。另外兩項控罪為:

被指為 Stand with Hong Kong 核心人物
尋求制裁香港

黎與「12 港人」、「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以及律師男助理陳梓華,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李宇軒於內地服刑完畢、被押回香港後被起訴,2021 年 8 月與陳梓華認罪。據兩人的承認案情,控方指平台 Stand with Hong Kong(SWHK)約於 2019 年 8 月成立,核心人物包括黎智英及 Mark Simon。

李、陳分別自 2021 年的 2 月及 3 月起一直還押,同年 8 月認罪至今尚未判刑。在黎智英案的審前覆核,庭上確認兩人將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

被指與壹傳媒、《蘋果》6 高層
串謀提倡「攬炒」

黎與《蘋果日報》6 名前高層及 3 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以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6 名前高層為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英文版執總馮偉光、社論主筆楊清奇;6 人分別於 2021 年 6 月及 7 月被正式起訴,首次提堂後一直還押。

6 人於還押近一年半後,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則存檔法庭。據 6 人的承認案情,控方指黎智英與被告討論《蘋果》的出版政策、給予指示。控方透露,部分認罪被告會在黎智英案作供。另一證人為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他於另案與黎一同被控欺詐,後轉為控方特赦證人。

除高層被捕,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引用《國安法》實施細則,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凍結壹傳媒集團「蘋果日報」、「蘋果日報印刷」及「蘋果互聯網」 3 間公司的財產,共約 1,800 萬元。財政司司長陳茂波亦引用《公司條例》,委任審查員調查「壹傳媒有限公司」,並入稟將該公司清盤。該公司其後被頒令清盤、被聯交所除牌。

據《集誌社》報道,截至 2023 年 8 月,最少有 71 名《蘋果》前員工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薪,獲裁定勝訴,涉款逾 537萬元,惟《蘋果》資金被凍結,又未能申請破欠基金,以致仍未獲償。

黎智英案引伸法律爭議

黎智英國安案亦引伸法律爭議,除了保釋門檻,亦包括黎以司法覆核挑戰警方以實施細則申搜查令,搜查從黎智英手機取得、約 8,000 多項的新聞材料;黎被裁定敗訴。

此外,黎擬聘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代表抗辯,獲法庭批准,律政司兩度上訴失敗,人大常委會首次就《國安法》釋法,指就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法院應向特首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國安委可作出判斷及決定。

黎一方入稟高院及提司法覆核,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法院早前批准 Tim Owen 來港為其抗辯的決定,又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其批出簽證,僭越《國安法》權力,被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一併駁回。黎一方提出上訴,排期 2024 年 4 月聆訊。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跨光譜民主派被控

2019 年區議會選舉,民主派大勝。戴耀廷、區諾軒等人於 2020 年 3 月,公布民主派立會 5 個地區直選,望取得「66443」共 23 席,又指若能達成議會過半,便有如「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有助爭取「五大訴求」。同年 6 月,戴、區並聯同「民主動力」召集人趙家賢等宣布展開眾籌。鄒家成、張可森及梁晃維發起〈墨落無悔〉聲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國安法》後,初選投票日於 7 月一連兩天舉行,錄得電子投票逾 59 萬票,而紙張投票約 2.1 萬張,總投票人次逾 61 萬。7 月底,特首林鄭月娥宣布將選舉押後一年進行,指是「我(抗疫)7 個月以來最艱難的決定」,而決定獲中央支持。

2021 年 1 月,警方拘捕 55 名與初選有關人士,並於 2 月 28 日起訴當中 47 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總裁判官蘇惠德以橫跨 4 天的「馬拉松式」聆訊,處理保釋申請,並批准當中 15 人保釋。時任副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提出覆核,官按例將所有被告收押。律政司翌日撤銷對 4 人的覆核,而部分被告其後獲高院批准保釋。至 2022 年 7 月,全數 47 名被告完成交付至高院審判的程序。

案件 2023 年 2 月開審,16 人不認罪。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林景楠,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至 12 月 4 日,控辯完成口頭結案陳詞。法官預計 3 至 4 個月後作裁決。至於認罪的 31 人,將於裁決後處理案情、求情及判刑。

審訊時,控方舉證涉及被告於《國安法》在港實施前的言論和行為,法官裁定不能當成事實依賴,以指證被告違反指明控罪;至於生效後的言行,就可以用作舉證,以指證各被告。

光城者被指串謀煽動顛覆案—首案有未成年被告罪成

組織「光城者」牽涉兩宗國安案。其中一案指 7 名成員涉於 2021 年 1 至 5 月透過社交媒體、街站、派單張、記者會和網上直播,煽動「武裝起義」推翻政權。案發時 15 至 25 歲的 7 名被告承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屬首宗有未成年人因《國安法》定罪的案件。

區院法官郭偉健裁定,​​本案整體上屬「情節嚴重」,但 5 名中學生被告年輕、不成熟,或受誤導,其犯罪情節降低為「情節較輕」,將 5 人判入教導所。

至於兩名成年被告,官裁定屬「情節嚴重」,而雖然兩人認罪,但基於《國安法》最低刑期,未獲全數減刑。兩人分別被判監 5 年及 5 年 3 個月。

光城者被指串謀恐怖活動案

「光城者」成員在內的 8 名男女,被指 2021 年 4 月至 7 月,計劃在法院、港鐵及警署等地點放置炸彈。案情指,被告涉計劃製造 TATP 等爆炸品,而其中一人的筆記,列出目標為:「破壞香港之穩定結構,促進中央與各方的矛盾,嘗試引發骨牌效應,事後順水建立反抗組織」。警方搜出實驗室工具及儀器、化學品、保護裝備及氣槍等。

5 名被告被起訴時,為 15 至 19 歲的中學生,他們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3 人被判入教導所,一人被判 5 年 8 個月,餘下一人尚未判刑。

另一名被指為「主腦」、案發時 17 歲男生則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同樣未判刑。餘下兩人尚未正式答辯,包括 24 歲男司機及 23 歲男生。

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首案涉大專學生組織

2021 年 7 月 1 日,軍裝警員在銅鑼灣 SOGO 門外,被人以刀插後背襲擊,疑兇梁健輝用刀自刺左胸,送院後證實不治。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同月召緊急會議,議程包括「討論梁健輝去世」,會上為梁默哀,稱梁「光榮地犧牲」、是「烈士」,又指應通過哀悼梁的議案,讓事件「載入港大學生會的史冊」。議案最後以 30 票贊成、0 票反對及 2 票棄權下獲得通過。

政府和港大均譴責議案,保安局指議案支持及鼓勵恐怖主義,或觸犯《國安法》。7 月 9 日,提出動議的港大學生會會長郭永皓,宣布撤回議案,指無意鼓勵或宣揚非法行為,而學生會幹事會及部分評議員即時辭職。

警方到港大蒐證,並以涉違「串謀宣揚恐怖主義」罪拘捕郭永皓、評議會主席張敬生,以及兩名評議員杜林丞亨及容頌禧。4 人其後保釋候審。案件於 2023 年 9 月開審,4 人於開審前改為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各被判囚兩年。4 人均已提出刑期上訴。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實施細則罪行首案

警方國安處於 2021 年 8 月 25 日向支聯會 7 名常委,包括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李、何當時因另案服刑)和鄒幸彤、常委梁錦威、徐漢光、鄧岳君及陳多偉發信,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引用《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五的權力,索取支聯會自成立起的所有職員資料、自 2014 年起在港舉辦活動資料、會議紀錄及收支紀錄。

常委否認為「外國代理人」,稱警方的指控沒理據,表明拒應要求交出資料;再於通知書限期屆滿當日,到警總交公開信,指認為警方通知書沒有合法基礎。警方拘捕鄒等 5 人,起訴「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梁錦威、陳多偉先後認罪,各被判囚 3 個月。

鄒幸彤、徐漢光、鄧岳君不認罪。法庭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而控方亦以避免妨礙調查為由,申請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遮蓋呈堂證據,包括國安處對支聯會調查報告的部分內容,獲得批准。國安處一名警司證人,亦獲准自行決定是否回答辯方盤問的相關問題。

3 人於 2023 年 3 月被裁定罪成,判囚 4.5 個月。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於判詞,以附件方式披露呈堂的國安處對支聯會調查報告,揭示警方在文件中提及六四,形容中央政府「安排清場」等。3 人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由高院法官黎婉姬負責,官押後頒判詞。

梁錦威、鄒幸彤雖獲裁判官批准保釋,但因不接受限制言論自由的條件而放棄保釋。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被告首次解除交付程序報道限制

1989 年民運期間成立、每年申辦維園六四燭光晚會的支聯會,以及主席李卓人、兩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2021 年 9 月被起訴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警方凍結支聯會約 220 萬元資產,並持法庭手令到「六四紀念館」等搜證。同年 10 月,政府剔除支聯會的公司註冊。案件經過 5 次提訊日後正式交付至高院。法官陳慶偉預料,案件於 2024 年下半年開審。

鄒幸彤向法庭提出,撤銷《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就交付程序的報道限制,被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駁回。鄒入稟司法覆核,獲高院法官李運騰裁定勝訴,指根據條文,當被告提出撤銷時,裁判官「須」解除限制,沒有酌情權拒絕。

鄒幸彤亦要求召開初級偵訊,並出庭作供。辯方爭議,控方針對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起訴鄒,但該綱領屬政治理論之爭,單單公開發表「唔構成罪」。控方則指,按案例不盤問或陳詞,僅遞交「控方觀察文件」闡述對控罪要素的理解,庭上未透露詳情。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最終裁定控方證據足夠,下令將鄒幸彤交付高院審訊。

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被起訴後一直還押;何俊仁於 2022 年 8 月獲高院法官陳仲衡批准保釋。民主黨劉慧卿透露,何驗身發現肺部有陰影,亦有肝部不適,希望安排全身檢查。何其後被指違反條件,於 2023 年 3 月再被拘捕,被撤銷保釋。李卓人、鄒幸彤向高院申請保釋,均被拒絕。

賢學思政案—首案被裁定為「情節較輕」

2020 年 5 月成立的「賢學思政」,被指在 2020 至 2021 年全港各區設置街站、公開發言以宣傳政治立場,當中 7 場街站活動,被指籲「揭竿而起」、喊「光時口號」。前召集人王逸戰、前秘書長陳枳森、前發言人黃沅琳和朱慧盈被控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4 人在區院認罪,王、陳及朱分別被判囚 36 個月、34 個月及 30 個月,而案發時 19 歲的黃沅琳則被判入教導所。案發時 18 歲的朱,原獲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但向法庭指欲進修、需照顧祖母,尋求即時監禁、盡早得悉刑期以規劃未來;官例外判監。

法官郭偉健又指,基於 4 人的公開發言少於「馬俊文案」,也沒用社交媒體煽動,裁定本案屬「情節較輕」,但指「偏近較嚴重一端」。4 人獲全數認罪扣減。王逸戰、陳枳森分別於 2023 年 9 月及 8 月刑滿獲釋。

集英楊武堂案、香港獨立黨案—由煽動改控國安罪

尖沙咀「集英楊武堂」一名 60 歲武術教練,被指於 2020 至 2022 年以 FB 帖文煽動他人參加「殺鬼隊訓練班」,發動武裝革命推翻政權;每周有三節上課,至少有 20 人報名參加,而卧底警員行動時則有 5 人一同上課。他原被控煽動罪,後改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武術教練認罪,區院法官練錦鴻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以判囚 5 年半為量刑起點,受最低刑期所限,未能獲全數認罪扣減,最終判囚 5 年。武術教練已就刑期提出上訴。

被指為「香港獨立黨」骨幹成員的 40 歲葡籍音樂教師,2022 年 11 月被起訴串謀煽動罪,2023 年 3 月被改控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他擬認罪,案件排期於 2024 年 2 月在區院正式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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