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司法覆核】陳文敏:高院裁決含糊化「人大決定」與「釋法」,屬重大漏洞
高等法院裁定,由民族陣綫發言人梁頌恆、社民連成員梁國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社工呂智恆提出的「一地兩檢」司法覆核敗訴。法官周家明在裁決書解釋,人大決定實質上如同釋法,亦具有釋法的功能,香港法院宜予以尊重,遂裁定《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與《基本法》相符。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回應裁決,對周官的看法「頗有保留」。他認為,「人大決定」與「釋法」在程序、法理基礎上都有分別,周官的裁決是將兩者含糊化,變相造成重大漏洞,削弱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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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決定不等同釋法
周官在裁決書表示,人大決定應被視作《基本法》頒布後形成的外在材料(post-enactment extrinsic materials)。人大決定雖然形式上(in form)不算釋法,但實質上(in substance)是釋法,並且具有釋法的功能(has the function of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Law)。
周官認為,人大常委會以作出決定的形式是否合適、有沒有其他方式處理並不重要,重點在於人大常委會是否有權這樣做。他接納政府一方引用、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提供的專家證供,指人大常委會在中國憲法下有此權力、人大決定對內地法院及香港法院均具約束力。
不過,陳文敏質疑,周官「含糊咗」「釋法」與「決定」兩者。他指出,人大釋法有特定的程序,要經過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的程序,而且釋法範圍是基於《基本法》條文,「今次人大常委會冇問過基本法委員會,一定唔係釋法。」他強調,《基本法》訂明人大的解釋權對香港具有約束力,但《基本法》並沒有說明人大的決議對香港具有約束力。
陳文敏又解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基於《基本法》條文,範圍相對上較窄;但人大的決定、決議可以是「任何嘢」,甚至超越《基本法》範圍,「咁你都講得話有約束力,呢個就開咗好大嘅漏洞,其實『一國兩制』就已經冇乜,因為佢跟住講乜都得,你照單全收。」
裁決書引述梁麗幗挑戰人大八三一決定的司法覆核案,指出香港法院並沒有權力去判斷人大決定是否有效。
但陳文敏認為,人大就一地兩檢安排所作的決定,有別於八三一決定,今次案件亦與梁麗幗挑戰八三一決定的司法覆核案不同。他解釋,人大過往所作出的「決定」,如人大八三一決定、有關香港何時可有民主選舉等,都是源於人大第二次釋法,該次釋法說明,香港是否要改變特首及立法會選舉制度,均由人大決定。陳文敏指出,人大根據該次釋法作出的決定,包括八三一、就2011年有沒有雙普選的決定,理論上屬於該次釋法的一部分,然而,今次一地兩檢決定完全脫離釋法,「冇一個『樁腳』可以解釋今次決定。」
香港法院不應考慮人大反應
周官在裁決書指,人大常委會對於《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他引用莊豐源案,指相關解釋權是獨立的(free-standing),不受《基本法》第158 條第2、3款任何形式的限制(not restricted or qualified in any way by Article 158(2) and (3))。
周官認為,人大決定至少應被視為《基本法》頒布後形成的材料(post-enactment materials),在莊豐源案中,終審法院並沒有排除這些材料為《基本法》可能容許或與制訂《基本法》相關(did not exclude as being potentially admissible or relevant for the purpose of construing the Basic Law)。他提到,如不視人大決定為有份量並予以尊重,是有違常理。
不過,陳文敏指出,正正根據莊豐源案,香港法院作裁決時不應該考慮人大常委會可能作出的反應。他解釋,經過吳嘉玲案後,大家會懷疑法院在解釋《基本法》時是否考慮人大會如何釋法,法院的獨行性便會受影響。故在莊豐源案中,終審法院為了減低人大釋法對香港的衝擊,遂將人大釋法解釋為一個立法的過程、程序,而非解釋法律。雖然人大的解釋權對香港有約束力,但香港法院以普通法解釋《基本法》時,並不會考慮人大會如何釋法。「一日佢未釋法,我哋解釋法律嘅時候係用我哋嘅普通法。我哋係唔會去考慮、去估計人大點樣反應。呢點係好重要,因為諗住人大點反應嘅時候,法院就唔會再獨立。」
陳文敏表示,如果高院認為香港法院對人大決定應加以考慮,其中一個原因是作出決定及最終作出解釋的是同一批人,因此倒不如顧全政治現實,將人大決定視作有約束力,陳文敏批評該想法是與整個法治理念相違背,因為法院是需要獨立作出裁決。
尚未化解一地兩檢引起的衝突
今次高鐵一地兩檢司法覆核案中,申請人梁國雄、郭卓堅、呂智恆均有意提出上訴。陳文敏分析指,申請人極有上訴機會,因為案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相當重要。
陳文敏續指,在今次裁決尚有問題未釐清,包括:人大決定,並非釋法,對香港有何作用?即使人大決定對香港沒有約束力,法院是否應予以考慮?此外,他認為裁決並沒有真正解釋《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為何符合《基本法》,只是籠統解釋一地兩檢是新事物、新思維,而《基本法》沒有排除一地兩檢安排,但他質疑,《基本法》訂明中國法律不適用於香港,即使在內地口岸區引入內地的海關法例,亦不能將整套內地法律搬到香港,今次裁決未有解釋如何解決這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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