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上月有法官撤非禮案屏風准被告對視 過來人嘆社會倒退:沒想到仍要站出來

風雨蘭服務使用者Miu多年前與其他性暴力受害人組成「幸存者權益關注小組」,成功用五年時間爭取能選擇於屏風後作供。
風雨蘭服務使用者Miu多年前與其他性暴力受害人組成「幸存者權益關注小組」,成功用五年時間爭取能選擇於屏風後作供。

目前司法機構明文訂明性罪行受害人可申請出庭時於屏風後作供,減輕與被告對視所承受的壓力,這扇屏風並非必然,而是受害人Miu與其他過來人合力爭取多年的成果。惟近日有裁判官審理非禮案時只准許屏障遮檔公眾,事主須在被告視線下作供。Miu 讀到此則新聞時,失望又生氣。她接受《Yahoo新聞》專訪時解釋:「因為我經歷過沒有屏風(上庭作供)是很痛苦的事,所以我有那個勇氣去爭取這扇屏風」。

文字記者:C. L.

攝影記者:Oscar Liu

十多年前的一天,Miu 到朋友家中聊天,豈料當晚被對方侵犯。面對傷害,她手足無措,想起曾看過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風雨蘭」的海報,就決定找其輔導員陪伴到警局報警。這是整個司法程序的開始,當晚 Mui 花了逾八小時完成落口供的程序,鉅細無遺把受害經過訴說一篇又一篇,之後再到警局補錄口供兩次,等待逾年後再以證人身份到庭上作供。

風雨蘭過去五年共深入跟進 1861 宗性暴力求助個案,當中僅 42.6% 個案選擇報警,成功進入司法程序的個案更少。

「你是成年人,已不是小朋友!」

過往性罪行受害人可要求在屏風作供,惟此項權利未有明文規定,Miu 稱受害人往往因執法人員的消極態度等因素,未有向法庭提出要求。當年 Miu 向處理其案件的警員提出要求在屏風後作供,對方卻稱:「你是成年人,已不是小朋友!」最終 Miu 就於旁聽席的目光之下和被告面前答問,在辯方律師的盤問中反覆將其受害經過再講一篇,「律師怎樣問我,我就回答,但他們的問題來來回回,而且很仔細,時常要我重複一次,法官問完,律師又要問,法官又再補問,很多時將同一個事情說了差不多三次,但是又知道有很多人眼光看著你,所以是個很痛苦的事情」。

Miu 憶述,在庭上作供時萌生一些不理性的想法,「被告會不會跑出來再次侵犯自己」,不敢望到被告和旁聽席。可是第一天審訊完結後,Miu 和被告突然在電梯口遇上,「那一刻我害怕得死去活來,在想對方會不會來打我」,幸好有警員陪伴並立即安排他們分開。Miu 解釋,如果能在屏風後作供,證人需要使用特別通道出入,就不會有這些情況發生。

除了庭上設屏風,Miu認為讓受害人從秘密通道進入法庭亦十分重要。
除了庭上設屏風,Miu認為讓受害人從秘密通道進入法庭亦十分重要。

三天聆訊過去,沒有人通知 Miu 審訊的結果,她在報紙上得知對方被判罪成,惟兩年後收到警員致電通知對方上訴,Miu 需要再次上庭,「我問了警察一句會不會有屏風作供,警察稱因第一次上庭都沒有,第二次亦不會有」,Miu 就決定不上庭,「我不後悔,因為我已盡力了」。

「有時會回家大哭一場,但我還是很著力地爭取」

Miu 其後與其他性罪行受害者加入風雨蘭「幸存者權益關注小組」,她鼓起勇氣以第一人身份講述自身經歷,到不同地方拜訪立法會議員、律師和法官等,只盼為受害者爭取上庭設一扇屏風和特別通道進出。落口供的感受、沒有屏風下作供的難處,Miu 一一道出,「其實最初幾次,自己內裡都有很多情緒,有時會回家大哭一場,但我還是很著力地爭取,可能就是因為自己當時無法爭取那扇屏風而很痛苦,就很想為其他人爭取」。

一眾受害人的努力沒有白費,司法機構《實務指示》其後明文訂明,性罪行案件的律師須向主審法官提交任何使用屏障的要求等,2016 年正式生效。控方向法官申請時須說明要求使用屏障的類型,例如是使證人與被告人或公眾、抑或是兩者都看不見對方的屏障。「那一刻覺得做了這麼多,終於有少許成果」,Miu 和其他倖存者爭取了五年終見成果,小組亦「功成身退」而結束。

Miu認為社會近年對性暴力已有較多的認知,相對當年爭取屏風的過程,現在有更多人願意了解更多,
Miu認為社會近年對性暴力已有較多的認知,相對當年爭取屏風的過程,現在有更多人願意了解更多,

上月非禮案件 有法官質疑屏風沒法律基礎

Miu 沒想到,在實務指示生效七年後,事情會如此倒退。

上月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一宗非禮案,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理教練黃子偉,被指在 2021 年 3 度非禮同一名女子。案中事主原本於審前覆核時,獲准在屏風後作供,開審時遮擋被告視線的屏風遭撤,法官指不能輕易剝削被告與事主「對峙和對質」的權利,原定安排「沒法律基礎」。裁判官經考慮後裁定屏風只遮擋公眾,被告可與事主對望。

目前不同法庭會用不同材質和大小的屏風,Miu 續稱,有些屏風看起來比較脆弱,也會令事主感到不安而影響作供表現,更遑論把屏風撒去。Miu 坦言,沒想到多年後,仍要再站出來,為受害人爭取屏風而發聲。她只希望,社會可對他們的感受有多一份理解。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早前表明,根據司法機構《實務指示》,性罪行受害人有權提出申請在作證時使用屏障(屏風),使被告或公眾人士看不到證人,或使兩者都無法看見證人。有關規定已於 2016 年生效。協會指,法庭需要理解性暴力事件對受害人造成的創傷,對其出庭作供有顯著的負面影響,因此具創傷知情的保護,使受害人能在安心、免於不必要的壓力下於法庭作證。當受害人能平靜、清晰地作供,向法庭更準確地披露事發經過,才可以完整地呈現案件的證據,使法庭作出最合理的判決,以達致公平審訊。

上月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一宗非禮案,法官指不能輕易剝削被告與事主「對峙和對質」的權利,裁定屏風只遮擋公眾,被告可與事主對望。 REUTERS/Tyrone Siu
上月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一宗非禮案,法官指不能輕易剝削被告與事主「對峙和對質」的權利,裁定屏風只遮擋公眾,被告可與事主對望。 REUTERS/Tyrone S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