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2業主僭建不遵從清拆令 共罰款逾14萬元

【on.cc東網專訊】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上月23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分別被罰款逾6.7萬元及逾7.6萬元。

首宗個案涉及屯門樂翠街一幢住宅大廈,天台上一個於清拆後又再重新搭建面積約95平方米的僭建物;以及在天台圍牆上附建的四個冷氣機的承托支架;另一宗個案涉及屯門鹿苑街一幢商住大廈平台上,3個合共約50平方米的僭建物。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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