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修例】鄭若驊李家超:港人港審、域外法權不切實可行 政府提出的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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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就修訂《逃犯條例》召開記者會,回應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陳文敏,分別指出「港人港審」可行及訂立人權條款方案;以及民主派議員楊岳橋、尹兆堅提出的域外法權。鄭若驊及李家超表示,坊間建議的方案並不切實可行,稱政府所提出的才是可取方案。

兩人召開記者會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明,修訂《逃犯條例》有時限性,爭取暑假休會前能通過, 並不存在現在作出任何修訂。

李家超在記者會上的部分發言。眾新聞製圖
李家超在記者會上的部分發言。眾新聞製圖

李家超開場發言時指,政府至今仍未能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上,就修訂《逃犯條例》草案向委員解釋及交換意見,亦沒有機會利用法案委員會,回應社會對草案的不同說法,因此召開記者會,又表示法案委員會是最適合討論問題的地方,期望法案委員會可盡快展開審議工作。

鄭若驊發言時,提到坊間提出的替代方案,指它們均無法達到處理台灣殺人案的目的。鄭列舉的坊間方案包括:由公民黨楊岳橋提出的《2019年侵害人身罪(修訂)(域外法律效力)條例草案》、由民主黨尹兆堅提出的《刑事司法管轄權(修訂)條例草案》、由實政圓桌田北辰及《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先後提出的「港人港審」。

鄭若驊說出以下三個不可行原因:

(一)香港是普通法法域,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奉行「屬地原則」,只會在罪行發生在境內的情況下,才會行使司法管轄權。而在實際操作上,以域外案件處理,亦會遇到如取證或提供提據等問題。

(二)修改相關法例無法處理台灣殺人案。由於法例會令在外地發生的行為,變成香港法律下的刑事罪行,有關條文只能適用在法例生效後干犯的罪行,而不能處理去年發生的台灣殺人案。

(三)如加入條例以處理刑法追溯期,會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第(1)款,即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另外,有說法指,《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第(2)款有例外情況,但此說法不成立,因款源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2)款,條款所提及論述的「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為有罪」的概念,其實是指根據國際條約法,以及習慣國際法所構成的犯罪,如危害種族之行為、戰爭罪、反人類及反和平罪等,因此謀殺不能成為例外。

鄭若驊認為,「港人港審」的建議,存在上述有關刑事追溯力及實際操作的問題,指「港人港審」建議的範圍,較修改一、兩項罪行更廣泛,可能要將《逃犯條例》下的46種罪類,均轉換為「港人港審」,做法會將刑事法律及制度中,香港行之已久的「屬地原則」,帶來根本性的改變,因此不能輕率採納建議。

政府今日就修訂《逃犯條例》召開記者會,回應坊間的替代方案。左二為李家超,中為鄭若驊。鄭靖而攝
政府今日就修訂《逃犯條例》召開記者會,回應坊間的替代方案。左二為李家超,中為鄭若驊。鄭靖而攝

眾新聞整理記者會上的部分問答  (問:記者;鄭:鄭若驊;李:李家超)

「港人港審」及處理台灣殺人案

問:「港人港審」在現行香港法例中一直存在,如《刑事罪行條例》列明,若港人在境外性侵兒童,香港法庭有司法管轄權。過去曾有3宗在海外發生的性侵案,為何政府會說「港人港審」不可行?

:現在大家提出的建議,很多都是就著台灣案提出,如果處理不到台灣案,在根本性更改我們刑事司法管轄權機制,是要審慎考慮。處理不到台灣案,是因為現時訂立條文,在刑事上沒有追溯力處理去年發生的案件。

問:田北辰建議先刪除條例中的地域限制,處理台灣的個案,再從長計議另一條草案處理漏洞,會否考慮?草案未來尚有何可修改之處?

:修例是希望處理台灣殺人案的同時,堵塞現時條例漏洞。漏洞22年來都沒有堵塞,我們駝鳥了22年,假設你是下一宗案件的受害人,你的感受就好像現時台灣殺人案的家屬一樣:為何政府容許我成為下一個受害人?如果我容許第二、第三個嚴重案件的受害人出現,我繼續駝鳥,這個是政府不應做的事。至於對於草案的不同意見請提出,我們應在法案委員會討論。今日的議題亦應在法案委員會上務實交流,而非在記者會上討論,這是不理想的。

問:可否先一次性處理台灣案件,往後再用「港人港審」為基礎討論修例?

:今次修例目標,是處理台灣殺人案及堵塞漏洞,我們今次出發點,是希望犯了嚴重罪行的逃犯……不是說一般市民,一般市民根本無需要理會。我見到有報道說,因為寫了針對某政治人物的文章、出版政治書籍、傳媒訪問有政治意見的人,就變得可移交,這個是不正確;說這話的人如果有法律背景,更加是不負責任。因為這個行為發生在香港,是絕不會犯法,基於兩地同屬犯罪原則,如果行為在香港不犯法,就不會移交。

問:如台方不接受修例下的引渡安排,政府有沒有後備方案?如無法解決台灣殺人案,會否有官員需道歉甚至下台?

李:作為香港一分子,應積極努力,將有關疑犯交予台灣,每個人都應盡一分力推動此事。

引渡至中國內地

問:法律學者陳文敏提出的折衷方案,是在修例框架之下,引渡應只適用於有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家,但內地並非實施《公約》的國家,如何令港人有信心,在被移交的地區,可享有公平審訊?

鄭:是否每個提出移交安排的國家,都要符合《公約》,這與香港一貫締結刑事司法合作安排的做法不相符。在我們已達成的長期移交協議中,如新加坡及馬來西亞,都不是實施《公約》的國家。如被移交涉案人士,認為移交違反人權,絕對可以在香港申請司法覆核。

問:部分與內地簽署引渡條約的國家,訂明簽署條約的雙方均有權拒絕引渡其國民,為何政府不肯把此保障在條例中列明?會否再加入更多條款保障?

:國民不移交的情況在國與國之間出現,這適用於國與國。在是次修例中,不涉及與國家及地區簽訂長期協議,在此情況下,我們選擇不處理案件的權力,較簽訂長期協議的情況下選擇不處理案件的權力為大。若與國家有長期協議,我們要跟隨協議做;有別於此,在現時的情況下,我們可基於任何理由不處理,而不需要向該些地區交代,我們可以不止單單因為該人是中國公民或香港居民而不移交,我可以因為很多理由不移交。

至於是否加入條款,大家可以在法案委員會再探討。在執行個案移交方面,我想強調兩點。第一,對於是否「開門」啟動移交過程,我們可以完全不開,例如戰亂或社會環境混亂的國家,我可以「關門」。即使法院決定要移交,行政長官也可以關上大門,拒絕移交。

問:如何評價內地的司法制度?如何應對市民的擔憂?

:修訂後的條例於全球173個國家均適用,我們不會隨便批評其他國家的司法制度,因為每個司法制度都有其特定安排。因此最集中要看的,是香港在移交逃犯時可以提供的保障。

其他問題

如日後23條立法,特首可否修改《逃犯條例》附表,將23條下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移交的罪類?

:如23條通過後,要把其納入移交逃犯罪類,要經過立法過程。第二,如果我們已立法,可以用本地法律檢控,亦不涉及移交的問題。第三,要考慮所提及罪行,是否屬於政治罪行而不移交。

問:有否收過指引,在此法案通過前,政府不會提交其他法案予立法會?

李:政府安排法案到立法會審議,是按實際情況及優次處理。

 

早前提出「港人港審」建議的田北辰回應指,若說「港人港審」在取證上有困難,就更難令人相信在現行方案下,本地可以就單次移交個案把關,因單次個案移交只需要表證成立,毋須處理證人及抗辯。田認為,「港人港審」並非必然不可行,只是有挑戰,政府應迎難而上。

提出域外法權建議的楊岳橋,反駁鄭若驊指方案不可行的說法,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中,香港對有關兒童性侵的案件,是擁有域外法權,又質疑如鄭若驊指方案沒有追溯力的說法成立,為何修訂後的《逃犯條例》可有追溯力。

至於提出修例應只適用於有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家的陳文敏,反駁鄭若驊指,他的建議只是針對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的國家及地區,與香港簽署長期協議的國家及地區,即使沒有實施公約亦沒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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