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指《刑事條例》9及10條不太可能符合人權保障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昨日被警方國安處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他涉嫌發表煽動文字,涉及他在街站及社交媒體直播的內容。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當年制定《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時,並無人權法案,亦無《基本法》關於保障人權及言論自由,認為以目前的法律,有關條文不太可能符合人權保障。 張達明提到,有關條文的字眼寬鬆,包括警方所指會挑起對政府憎惡、或者引起居民間不滿的言論及文字,均會被納入。按此標準,相信近日好多市民較激烈的言論均會「中招」,社會亦對警方似乎針對反對政府聲音執法,抱有疑問。 對於有評論指,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是有界線,張達明認為,是混淆焦點,即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不代表可以用寬闊的法律去剝削有關自由,指出若要限制有關自由,法律一定要有足夠清晰度,亦要有合理性,不能容易令市民誤中副車或引起寒蟬效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