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移交門檻提高至七年或以上 須由中央機關提出

政府就修訂《逃犯條例》提出3方面共6項額外保障,包括移交的門檻由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在新的保障下針對三方面共7項罪行不會被移交,包括刑事恐嚇、將槍枝交予無牌人士,以及多項與色情活動相關的罪行,包括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有關罪行的最高刑期均為5年。 當局提出,修例後,移交逃犯請求必須由能夠代表中央的機關提出,以內地為例,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李家超表示,做法參考了聯合國協議,現時與本港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協議,亦有類似安排。他說,政府可以在政策聲明中,講明修例後有關額外保障安排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