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警進入私人地方執法毋須先獲批准

李家超指警方入私人地方作出拘捕不需事先獲管理人批准。

星島日報報道】保安局長李家超今日在立法會表示,警方有權進入私人地方作出拘捕,不存在首先獲有關人士批准,而防止社會安寧受破壞亦是警方分内職責。 李家超指,根據警隊條例,如果警員有理由相信需要被逮捕的人,進入或置身商場或私人屋苑等地方,警員必須進入,管理人須容許警員自由進出以便搜查,任何人妨礙警員可被控以襲擊、抗拒或故意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兩年。 李家超又引述高等法院審理中文大學禁制令的判辭,警方有廣泛的法定職責,包括維持安寧,防止罪案,對市民採取需要履行的責任,本港沒有地方是法外之地。 他又說,警方反修例運動至今共施放約6900發催淚彈、約2700發橡膠彈、約590發布袋彈,以及約790發海綿彈。對於要求警員不得在商場及民居範圍使用高殺傷力武器,他認爲警方要按實際情況決定在必要時使用武力,有關要求是不合理亦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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