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涉洩露廉署調查案 控方指已滿足定罪元素

【on.cc東網專訊】因民主派「35+」初選案等案件而被還押的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另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一名受調查警司的身份資料,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林否認控罪,案件今日(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控方於中段陳詞,強調禁止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的重要,在於防止疑犯得知被調查時,企圖銷毀證據或騷擾證人。即使沒有指明某人被廉署以《防止賄賂條例》調查,披露該受調查人身份已符合控罪元素。案件押後至下周一(6日)繼續。

43歲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游於元朗7.21事件當晚,以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身份帶隊搜查南邊圍村。

控方陳詞指,《防止賄賂條例》授予執法部門更大權力,以緝破貪污的秘密勾結。該條例下的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行是要防止疑犯得知被調查中,企圖銷毀證據或騷擾證人,其次為保護受調查人的名聲。控方不同意須指明某人被廉署以《防止賄賂條例》調查才算犯罪,否則失去立例效用。舉例有人得悉廉署的調查工作後,向疑犯簡單透露「有人查你」,結果很可能疑犯猜到其貪污勾當已被揭發,惟通風報信者就可因此逃避罪責。辯方回應指,控方說法指廉署調查時受到極大保障,禁止訊息外洩,是扭曲條例原意。

案件編號:ESCC 2789/2020

【更多即時新聞詳情請上東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