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港區國安法」法律基礎明確 無半點含糊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出席行政會議前,反駁多項外界對「港區國安法」的質疑。 對於有人質疑立法工作是否符合一國兩制及基本法,林鄭月娥說,上星期公布的草案主體內容,非常明確規定中央政府對於國家安全事務,有根本性的責任,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是所有中國人包括港人的共同義務,因此並沒有違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 她指出,如果發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反而會令一國受損,兩制就失去穩固的基礎,任何人如果仍然認為立法是破壞一國兩制,這些人是從來沒有將一國放在眼內。 至於有意見質疑立法是否合憲合法,林鄭月娥解釋,國安法是全國性的法律,由全國最高權力架構作出決定,授權人大常委會立法,決定的基礎是按國家憲法,立法後會通過基本法第18條納入附件三,其憲制及法律基礎明確,並無半點含糊。 她強調,條例主要內容指出,立法只針對打擊四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明確規定要尊重及保障人權,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及示威權利。 對於有法律界人士關注,國安法是全國性的法律,普通法法律概念是否被包括在內,林鄭月娥表示,不論是普通法抑或大陸法,法治原則都有相同的地方,草案主要內容清楚說明,只有規定的犯罪行為可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判罪前,假定無罪,亦保障疑犯及被告權利,一罪不會兩審。 至於法例的追溯期問題,林鄭月娥說,照她的理解,內地刑事罪行的法治原則是「既往不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