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黃浩銘李永達有意圖無限期佔領街道

涉及9名被告的佔中案宣判,其中黃浩銘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一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罪名成立,李永達就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罪名成立。 判詞指,黃浩銘當日呼籲的佔領範圍廣泛,分域碼頭街是連結金鐘及灣仔的重要道路,而且他有意圖無限期佔領分域碼頭街,而且他煽惑他人佔領分域碼頭街並不非合理地使用馬路,可以嚴重妨礙交通及造成不便,是超越《基本法》所保障的和平示威權利的合理範圍。 判詞提及,李永達當日呼籲的佔領範圍廣泛,他呼籲眾人佔領夏慤道6條行車線,而有關行車線是主要道路連接灣仔、金鐘及中環,他亦有意圖無限期佔領道路。法官認為,李永達煽惑的行為,會嚴重妨礙交通及造成不便,是超越《基本法》所保障的和平示威權利的合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