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基本法條文所指「婚姻」是「異性婚姻」

一名女同性戀者早前入稟司法覆核,指香港不容許同性伴侶結婚或民事結合,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高院法官周家明法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敗訴,訟費由答辯方,即由政府支付。 法官表示,這宗單司法覆核案中主要討論的議題分兩項,分別是香港法律不容許同性伴侶結婚,以及是政府仍未訂下立法框架讓同性伴侶以民事結合等方式註册成為合法配偶,是否違反同性戀者應享有的憲法權利。判詞指出,香港不容許同性伴侶結婚或民事結合並沒有違憲,因此駁回司法覆核。 長達41頁的判詞又解釋,香港法例至今從未認許同性婚姻或合法同性配偶,雖然《基本法》第37條清楚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基本法》在1990年頒布時並沒有任何國家認同同性婚姻,荷蘭在2001年才成為全球第一個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國家。 申請人自行詮釋《基本法》條文中的「婚姻」包括「同性婚姻」實屬虛無縹緲,根據案例顯示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均確定《基本法》條文中所指的「婚姻」是「異性婚姻」,並強調《基本法》第37條只是保障「異性」婚姻自由。 判詞又指出,全球共有26個司法管轄區認可「同性婚姻」,更有另外16個司法管轄區認可同性伴侶以民事結合註册成為合法配偶,可見現代社會需要不停轉變,迎合發展。從這案可見,同性戀者的確沒有享有《基本法》第37條的憲法權利,因此立法機關可自行選擇會否就「同性婚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