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指馮永業失當行為約兩年違反誠信 判刑須具阻嚇力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收取商人陳婉玉51萬元而未有申報,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9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表示,判刑參考了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上訴時,上訴庭的裁決。游德康提到,馮永業的失當行為持續約2年,期間處理涉及陳婉玉公司的公務,行為違反公務員誠信,嚴重影響政府聲譽,打擊市民的信心,因此判刑須有阻嚇力,即時監禁是合適。 法官又說,雖然被告聲稱深愛患病的女兒,但他一直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亦應知道如他與陳婉玉的關係曝光,女兒必定受到傷害,自己亦會在一段時間內未能照顧女兒。 法官強調,並不是因為馮永業與陳婉玉的戀情而判刑,而是被告要為其個人行為承擔後果。雖然他的職位相對曾蔭權低,但仍是公務員體制中的高級職位,考慮被告過去的貢獻,減刑後決定判處被告9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