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同袍索貸妨礙司法 前警長認欺詐等11罪 判囚22個月

【on.cc東網專訊】現職的士司機的前警署警長,3年前「當差」期間,以股票投資失利,未經許可從前下屬及前上司分別索取或接受貸款,涉款約44萬港元。他另涉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俗稱「遮仔會」,下稱互助社)呃貸款,並在廉署調查期間,要求同袍向廉署刪除電話紀錄及作虛假陳述。涉案警署警長被控16罪,今(3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承認接受利益及欺詐等共11罪,其餘控罪留法庭存檔。法官認為,被告任警務人員逾30年,應知道廉正誠信的重要,判被告入獄22個月。另外,被告曾收取逾256萬港元退休金,但因被告無能力歸還,為免被告破產,故法庭只下令他歸還港幣5元予政府。

現年54歲被告黃志明,1988年加入警隊,2016年晉升成為警署警長,2019年已屆退休年齡,之後他申請退休後再受僱於警務處獲批,至2022年6月合約期滿離開警隊,現時任職的士司機。被告今承認5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3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及一項欺詐罪。控罪發生於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4月期間。首8項控罪中,其中6項指他從前下屬警員伍潤森接受或索取貸款,共約34萬港元;一罪指他從下屬警員謝運滇接受2萬港元的貸款;一罪指他向前上司李金鵬索取8萬港元貸款。

其餘控罪指被告於2018年12月17日,在一份用以申請退休及以合約條款重行受僱於警務處的債務申報表上,作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他沒任何未償還債務;被告在2020年9月,意圖詐騙而誘使互助社向他提供8.01萬港元的貸款;被告於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間,煽惑、誘使並指示伍潤森就提供貸款的調查,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

案情提到,被告在案發期間,向伍潤森、謝運滇和李金鵬借錢,理由包括股票輸錢、胞兄要錢住老人院、急需要錢等。被告得悉伍潤森正接受調查後,要求伍刪除有關電話紀錄,及要求對方只披露部分借貸。另外,被告向互助社申請貸款時,欠債逾120萬港元。庭上透露,被告現尚欠伍潤森26萬港元。

案件編號:DCCC 7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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