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搶手機案】控方:許智峯有不誠實意圖 辯方:為阻止罪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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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去年4月24日涉嫌搶去一名政府人員手機,被控三項罪名,包括: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控辯雙方今日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5月27日裁決。

許智峯的支持者手持標語到庭外支持。今日為佔中九子案判刑日,有十多名身穿黃衣的市民到庭旁聽。鄭靖而攝
許智峯的支持者手持標語到庭外支持。今日為佔中九子案判刑日,有十多名身穿黃衣的市民到庭旁聽。鄭靖而攝

控方陳詞時指,不誠實取用電腦控罪的爭議點,是被告許智峯是否有不誠實意圖,而許智峯透過閱讀手機內的資料,獲取之前沒有的訊息,屬不誠實取用。控方指,許智峯庭上的證供,與他在記者會上所說的有出入。許在記者會上,沒有提及曾傳送電郵給自己,並刪除傳送紀錄一事;另外,許在記者會上,強調事主的行為侵犯議員私隱,但他在庭上解釋搶手機時,重點卻落在認為事主當時涉及違法行為、他有責任要阻止,這與記者會上的焦點不同。因此,控方認為許智峯搶手機的理由,並非如他在庭上所說,是搜集違法證據,許只是希望知道手機上的資料,要求法官考慮許智峯的證供是否誠實及其所佔比重。

裁判官鄭念慈質疑,許智峯在記者會的發言與庭上證供有出入,是否足以構成衝突,還是只在庭上提供更進一步的資料。裁判官同意許智峯在記者會上,並沒有提到傳送電郵及刪除紀錄一事,但指即使許在記者會上隱瞞甚麼事實,法庭也不會作道德或政治審判,因為許在記者會上有緘默權,所有發言均是自願作出,惟不能成為證供,故許智峯在記者會上沒有提及傳送電郵及刪除紀錄一事,不能引伸為不誠實。

至於普通襲擊的控罪,控方引述許智峯指原意並非接觸事主的身體,只是沒有想到事主奮力保護手機,質疑此說法不可信,因許智峯明知手機在事主手中,如要在她手中奪去手機,沒可能沒有身體接觸。控方強調,事主表示在許智峯的步步進迫下,感到驚慌,有證據顯示許使用即時武力令事主受驚。

就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控罪,控方指,事發當日立法會進行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作為高級行政主任的事主,當天負責通傳及應變小組職務,而一地兩檢是公眾關注事項,有公眾利益。對於許智峯不同意事主執行的工作是公務,控方指只是其個人意見。

去年搶手機事件發生後翌日,許智峯在民主黨友涂謹申(左)、胡志偉(右)陪同下見記者。資料圖片
去年搶手機事件發生後翌日,許智峯在民主黨友涂謹申(左)、胡志偉(右)陪同下見記者。資料圖片

辯方律師陳偉彥陳詞時,指檢控是荒謬、荒誕及白色恐怖。對於控方指許智峯在庭上說查閱電話的目的,與記者會上所指的不符,認為屬不誠實意圖,是嚴重指控。陳表示,控方並沒有向被告指出,其應該說出的案情、褫奪許解釋的機會,是嚴重失職,或是奸詐或刻意的行為。

陳偉彥續指,許智峯相信事主涉及違法行為,故上前詢問,在關鍵時刻見到事主表現閃縮,才搶去電話,是為了阻止違法行為,有法律理由。裁判官表示,會考慮許是否有不誠實意圖,亦會考慮阻止違法行為作為免責理由。

至於普通襲擊的控罪,陳偉彥指當時事主表現閃縮,令人懷疑有嚴重不見得光的事發生,而事主一直只回答許智峯「唔好為難我啦」,行為可疑。陳偉彥提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訂明在某些案件中,任何人可無須手令,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罪行的人,許智峯搶手機是阻止罪案發生,受法律保護,認為許當時有權作出拘捕。

就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控罪,陳偉彥指,許智峯早前已就「狗仔隊」向政府投訴,而他當日認為事主在紀錄其資料,他作為立法會議員,亦是公職人員,在其辦公地方,見到可疑違法行為,作出詢問是履行職責。事主拒讓許智峯查看電話,是妨礙許在執行公職人員的職務。他舉例,如警察在街上見到有人懷疑持有不明粉末,該人閃避,亦會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陳偉彥稱:「許見到認為違法嘅行為,作出舉報,落得嘅下場,係佢被捕、起訴。」

陳偉彥續說:「今日發生喺立法會,聽日可能發生喺法庭。行政、立法、司法互不干預,是《基本法》保障的權利,政府今日干預立法會運作,難保案件他日會在法庭發生。」他舉例,如有人在法庭禁區外,記錄法官的位置及出入時間,法官在其工作場地,見到可疑的事發生,亦有責任查詢,維護法庭尊嚴。

陳偉彥指,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不能單看字面解釋,要看立法原意,而許智峯為阻止罪案發生,有法律理由,因此不構成妨礙。陳偉彥又指,控方沒有證據顯示事主當時是執行公務,質疑事主有何法定權力進行當日的工作,「呢條控罪係荒謬、荒誕,咁都上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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