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3年前屯門警民衝突 官指未必參與其中 40歲男護士脫暴動罪

屯門區當日爆發激烈警民衝突。
屯門區當日爆發激烈警民衝突。

2019年10月1日全港各區均有示威者聚集,在屯門區亦爆發激烈警民衝突。警方其後驅散示威者,當中一名40歲男護士在衝突現場附近被警方拘捕,其後被控一項暴動罪。該名男護士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法官未能肯定當日曾發生暴動,亦未能肯定被告參與其中,故今(21日)在區院裁定男護士罪名不成立。

報稱任護士的被告梁健文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錦華花園錦薈坊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方審訊時,傳召當日拘捕被告的警長作供,指當日案發一帶有100至200人聚集及向警方擲磚及汽油彈等,他其後追截示威者,最終截到戴着口罩及穿着黑色手袖的被告,並與同事一同拘捕他,他的背包亦跌出另一件衣服。被告向警長的同事稱到場「來支援手足」,衣服則用作逃跑時更換。辯方則爭議警員並未向被告施行警誡便進行查問,對被告不公平及違反有關規則,被告於查問下所作的回應不應予以接納為證供,辯方亦爭議被告有否參與暴動等。

暫委法官鄭念慈裁決時,引述警員曾解釋因當時環境不容許而未能取出記事冊紀錄及向被告施行警誡,惟法官認為警員已有合理懷疑被告或干犯罪行,既可向被告查問,大可先予以口頭警誡,其後才在安全環境下紀錄於記事冊上,認為警員未施行警誡便向被告作出查問的做法是對被告不公平,故將被告於查問下的回應剔除。法官考慮警員的證供後,雖當日多人聚集而成非法集結,但未能肯定當日有否示威者作出投擲汽油彈或磚塊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故未能肯定曾發生暴動。法官續指,案發當日為敏感日子,媒體亦已大肆報道之前發生的示威事件,被告必然知道社會上的情況,若他當日不打算參與示威行動,實無必要以與示威者相類似的衣着到達現場,招人誤會。然而,考慮相關證供後,法庭未能肯定被告曾站在群眾前排、或戴上口罩,而其被截停位置亦不是非法集結的現場等,被告有可能是示威者或途人,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