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24年前對舞女劫財劫色 前輔警潛逃認罪候判
【星島日報報道】曾任輔警的52歲男子於24年前光顧一家夜總會,當時舞女同意以1700元提供包括性服務。惟兩人上房後,該男子的同黨亦入內並掌摑及綁起舞女,男子於取去舞女的銀包和信用卡後,更在舞女不情願的情況下性交約半小時。男子被捕後原須就案件作預審,但他卻先後潛逃至中國內地及泰國,直至本年1月於香港機場被捕。該名男子今在高等法院承認搶劫、非法禁錮、強姦及沒有按照法庭指示歸押共4罪,案件將於明天判刑。 被告陳劍雄原本另被控一項盜竊罪,獲法庭撤控。辯方求情時提及此案已發生於24年前,被告今亦認罪,案發時事主被綁及封嘴是由同黨黃榮德所做。此強姦案並非最差的一例,而被告於事發時沒有或極少程度上對她造成暴力。 案情指,被告於1994年9月9日光顧銅鑼灣的一家夜總會,26歲事主當時同意以1700元提供三陪服務。兩人抵達酒店後,被告開門給黃進內,黃期間掌摑事主並將她推倒牀上,又用繩綁腳以及用膠紙封嘴和綁手,隨後推她入廁所。 事主當時目睹被告搜索其手袋和取去她的銀包,並查問其住址、住宅電話及提款卡密碼等資料,黃則用提款卡提取400元現金。 於翌日凌晨時分,被告向事主聲稱感到納悶,他鬆開事主身上的繩索和膠紙,又解開裙鈕及撫摸其胸部,事主曾阻止,但被告揶揄稱若她收到1700元便不會拒絕,惟事主直指被告打劫她,她並不想被觸碰及與他發生性行為,被告隨即用手掩她的嘴,事主因感到害怕而未有反抗。兩人性交約半小時後,被告再將事主雙手綁起,又取去其勞力士手錶。事主最終自行鬆綁回家,並告知男友事件後報警求助。 被告於同年10月6日被捕,警誡下他否認強姦事主,並透露與黃曾任輔警。而案發當日,他在離開前有向事主表示會將其信用卡及身份證寄回給她,另把1500元存入她的户口,但他最終將寫有其賬戶的紙條遺失。 被告原在1995年5月就案件進行預審,但被告未有岀現,他在本年1月乘坐泰國的航班來港,並在香港機場被捕。 法庭記者:陳詠詩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