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判詞指倘陪審團能獲適當引導 可以裁定曾蔭權罪成

終審法院裁定,前行政長官曾蔭權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定罪上訴得直,撤銷他的定罪及判刑。 判詞提到,無可爭議的是,如果陪審團能夠被適當引導,是可以裁定曾蔭權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但由於曾蔭權已服刑完畢,即使可以重審,亦不符合公義要求。 終院指出,由於陪審團未能就曾蔭權的「行政長官行為失當罪」達成有效裁決,在未能確立曾蔭權貪污下,控方未能清楚解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案情。 終院表示,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就「明知故犯」的行為失當,及「嚴重性」的指引並不充足,包括將有意識不披露的決定,等同有意不披露或者隱瞞,亦未有妥為分析曾蔭權不申報的動機及不披露的後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