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續就「被告人不必在場」原則聆訊 上訴人律師發言

終審法院就有關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法律原則的上訴進行聆訊。案件涉及兩名上訴人,分別是旺角暴動案被定罪被告盧建民,以及前年 7月反修例運動期間上環暴動案脫罪被告湯偉雄。 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表示,控方必須先證明,被告是為達到相同的目的而非法集結,從而發生暴動,方可定罪,而旺角暴動案中有不同群眾聚集,部分屬以宣傳選舉為目的,亦有人持盾牌在場,但未能確認盧建民屬於哪一方。 李志喜又提到,在盧建民被裁定罪成的部分控罪中,有其他被告脫罪,但原審法官就這方面引導陪審團並不足夠,反而要陪審團分開考慮幾位被告的裁決。 案件另一個爭議點是普通法當中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代表湯偉雄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提出,實施共同犯罪計劃的人士必須是一起參與非法集結,並持有共同目的,在上環暴動案中被告距離暴動發生的地點一百多米遠,現場有很多人會因不同原因路過此地,並不能證明他們有共同目的。 戴啟思又指出,暴動罪屬普通法下的罪行,如果剔除「共同目的」原則,等同將它變為新的控罪。他表示,執法人員在對干犯暴動罪人士作出拘捕行動前,會先予以警告,如果他們不肯離開現場,才採取行動,反映控罪對不在場人士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