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駁回丁權案上訴 裁定丁屋政策合憲

【Now新聞台】新界原居民丁權案終極上訴,終審法院駁回上訴,一致裁定丁屋政策合憲,認為丁屋政策是屬於基本法第40條內訂明的合法權益。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建屋屬違憲,政府年初上訴得直,其後郭卓堅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合法」意思,以及丁屋政策帶有歧視成分,屬於違憲。

終院頒下判詞指,丁屋政策受到法例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丁權是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

就基本法第40條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當中「合法」的意思,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在公法上的合理性,若酌情權被合法行使,申請人在丁屋政策下的相關權益屬於合法。

「合法」不是指歧視不存在,而是在原居民權益這項特殊議題上,基本法及人權法案中的反歧視條文不適用。

判詞亦指,基本法第40條中「傳統」的意義,應該參考1990年4月時的狀況而決定,毋須追溯至1898年之前。根據延續性原則,條文保護了只有1898年前的原居民的男性後代才符合資格,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是特區繼承體制的一部分。

終審法院最終一致裁定,以私人協約、免費建屋牌照及換地方式合憲。

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由2015年開始,維持了約6年才有終結,期間政府曾暫停接收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建屋。

#要聞